在律所实务中,经常碰到买卖合同中卖方追讨货款的纠纷。纵观以往的胜诉案例,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点,便是证据材料充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让法官达到内心确信。 证据虽然是起诉的时候收集,但其实基本都是在平时交易中形成的资料,所以平时保存好关于交易的资料就非常重要了。那我们平时应该保存好哪些有关交易的资料,可以让我们在起诉时作为有利的证据材料呢?下面我将列举出来。 首先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缺少任何一个属性,都不是合格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如果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则不必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在诉讼中首先要审查的证据的关联性。 而我们平时收集和保存交易材料,也是围绕着关联系展开。 一、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这个非常好理解,当我们要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返还货款,那我们肯定要先跟法院证明对方是谁,而这些我们可以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初要求对方提供,我们做好保存的。材料如下表所示:
注:欠款发生后如当事人有名称更改的,因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二、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这是向法院证明你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以提供的材料如下表所示:
注:上面的凭证要有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 三、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这是向法院证明你已经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据
注:上面凭证需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基本上上述三方面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这些都是在平时交易中形成一定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刻意保存好,以防万一拖欠货款可以立刻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 作者:吴平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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