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对以非承包方式依法使用集体所有林地及其林木所有权,个人使用国有林地及其营造的林木所有权的权利类型没有规定。对此,根据实际,应增设“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1.以非承包方式依法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权利类型确定。依法以承包之外方式在集体林地上从事林业生产,包括农户自留山经营,集体林地拨交给乡(镇)林场、国有单位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等,申请首次登记时,其权利类型确定为“集体林地使用权”;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其权利类型应确定为“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2.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林业生产的权利类型的确定。参照《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类型登记。 3.对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或森林林木使用权登记的,以及对林地使用权未依法登记而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对原有林权证记载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处理。对原有林权证上记载包括森林林木使用权的,符合林地一体登记原则的,在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时在证书注记栏予以注记,不作为权利类型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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