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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一)权利类型及适用

 羽知 2022-01-05
写在前面的话:

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丰富,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和优势。2002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并在林业“三定”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结合明晰产权结果,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2016年4月,我省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为了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有序开展,我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在我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试点的有利时机,坚持以破解难题为导向,以规范登记服务为目标,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总结经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具体措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逐步走上常态化办理、规范化登记,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由李国忠老师主编的《福建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林权权利类型及适用、林权地籍调查、林权登记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经营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林权登记数据整合、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其他等十大类共100多题的业务问答,可供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是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参考工具书。

手册的编写和出版得到部登记局领导的关注和肯定。本号将分批发布手册相关内容,转载请载明出处,侵权必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法律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二)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1.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2. 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种情形,可以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3. 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按照林、地“一体登记”原则,分别下列情形办理:农民在自留山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户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对于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上种植的林木,如果种植在建设用地、耕地等非林地上的,暂不予受理。在自留地上种植林木的,如果属于非林地的,暂不予受理。

4. 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此种情形,由林地经营权人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但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形除外。

5.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如何登记?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如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统一经营。登记机构依据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的申请以及相关协议或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按哪种权利类型办理登记?

答:《森林法》第18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7. 家庭承包的林地,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1条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8. 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9. 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或者出租、入股等方式长期经营其他农民集体的集体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登记机构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登记机构根据流转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0. 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长期经营的集体所有林地,应按哪种权利类型办理登记?

答:因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长期经营的集体所有林地,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作为权利人提出申请办理林权登记的,参照自然资源部31号文件中林地经营权登记情形,按“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办理登记。在证书和登记簿注记栏记载“林木所有权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登记的,是否予以受理?

答:不予受理。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均不予受理。

12. 对权利人已取得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如果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1)在换发证书时,原登记的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2)涉及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形的,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3)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的,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记时补录。原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在登记时补录。家庭成员已经发生变化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对于原林权证上只记载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满足林地、林木一体登记原则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换证;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则暂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原林权证继续有效。

13. 国有经营单位与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合作造林的,该如何确定权利类型?

答:(1)国有经营单位与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人按份共有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国有经营单位所占股份超过50%的,按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确定权利类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林木所有权股份比例。国有经营单位所占股份低于50%的,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确定权利类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林木所有权股份比例。

(2)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人以林地、林木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到国有经营单位并约定收益分成比例的,由国有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按照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确定权利类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林木所有权属国家、合作各方经营收益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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