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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装饰装修工程

 儒雅的八爪鱼 2019-09-12

袁华之律师团队李超颖

装饰装修工程

一、定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2.0.1条对“建筑装饰装修”定义为“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与建设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版)》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之一,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并列。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装饰装修工程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这一立法的本意在于,在装修装饰工程中,正是因为承包人的装饰装修工作行为而使工程增值,因此,与建设工程一样,应当给予承包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1]。

[1]贺小荣:《〈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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