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个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合资企业C,由C投资一个项目公司D。AB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约定按照投资额的20%取得收益,同时约定,由D公司盈利后,采取利润分红的形式把利润分配给C,C再分配给AB公司。 假设D公司实现盈利,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应当分配给C税后收益100万元。从税收的角度分析,C应该成立哪一种组织形式,且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假设C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案例中AB对C投资,C对D投资均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则C公司对D公司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即为税后收益100万元;AB公司分别对C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万元,也均是税后收益50万元。 (二)印花税 1、企业成立时 资金账簿需按照实际出资的0.05%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根据豫财税[2019]7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征收印花税。 若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再减半的税收优惠。 2、项目结束,股权退出时 未来退出投资时,股权转让协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0.05%缴纳印花税。若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二、假设C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由于AB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属于间接投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则C对D公司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AB分别对C取得投资收益50万元,即AB分别从D公司取得50万元投资收益。由于AB对D是间接投资,不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AB分别取得50万元投资收益为税前收益,税后收益=50万元*(1-25%)=35.5万元。 (二)印花税 1、企业成立时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项目结束,股权退出时 未来退出投资时,股权转让协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0.05%缴纳印花税。若C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分析结论: 上述案例中,C为有限责任公司,AB公司可分别取得税后收益50万元;若C为合伙企业,AB公司可分别取得税后收益37.5万元。所以企业C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人比较有利。 实际业务操作中,为避免税务机关把该业务认定为明股实债的实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形式合同中,不能有固定收益的意思表示 2、D公司盈利,账面有利润可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所以在D公司与C公司进行收益结算环节,需保证公司账面上有利润可分。 3、提供纳税申报表、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等支持性资料 D公司应提供纳税申报表,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作为AB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 上述操作仅适用于股份分红形式取得所得的筹划。 本文来源:Growth审计成长社区 滴水石穿税务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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