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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的探讨

 GXF360 2019-09-13

引 言

《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J 237-99)自1999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装卸油品、化工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有利地的保障了我国港口在油品装卸码头作业中的消防安全。笔者从事港口消防设计咨询工作多年,经历了《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试行)》到《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正式实施的应用过程,现就规范中主要章节在应用中的一点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

1 名称和术语

1.1 关于《规范》名称

现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针对油品码头装卸中的防火设计,规范名称是沿用试用规范名称,主要基于当时我国液体散货码头以油品为主,液体化工、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码头较少,吨级也小而且使用经验少,故在规范实施时参照使用。经过近几十年港口发展,目前国内油品码头越来越大型化,液体化工、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码头也在广泛使用,通过国内外的广泛交流和实践,设计人员对于液体化工、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码头的防火设计认识也逐步加深,特别是《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J 165-5-2016)的实施应用,完善了码头的消防设计。同时也暴露了《规范》名称涵盖的不全面,使用中易引起误解。建议再修订时,规范名称除含可燃液体(含油品、化工品)外,还要包含液化烃等。

1.2 关于《规范》术语

《规范》中对于油品的术语解释,为包括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规定的范围较窄且不准确。《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83)中对油品的定义“油品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定义较为准确。另外,对于规范把液化石油气(LPG)归入油品,笔者认为液化石油气由于其特性不同于油品,不宜归入油品,宜与液化天然气(LNG)等甲A类单独列入,这一点在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石油化工规范中也是单独说明的。

1.1 研究对象 选取 2010年10月至 2012年12月868例在南昌大学附属新余医院住院治疗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为研究对象,开展基线调查,建立动态队列。纳入标准:(1)年龄≥30 岁;(2)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3)同意参加基线调查和随访。排除标准:(1)年龄<30 岁;(2)合并其他肝炎病毒感染或艾滋病毒感染者;(3)已患肝癌者。符合纳入、排除标准且调查资料完整者 523例。截至 2017年8月31 日,共435例患者完成随访调查,随访率为 83.17%。本研究通过南昌大学附属新余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所有纳入研究对象均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范》对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的术语解释中,冷却和灭火设施仅包括水枪和泡沫枪,对于较为通用的移动水炮和泡沫炮没有包括,这一点对于码头消防设置影响较大,虽然目前大多数设计人员在该类码头设计中均配置了移动消防炮,但从规范界定意义上,作为码头移动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建议给予纳入。

2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规范》3.0.1条对于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乙、丙类可燃液体没有进一步分类,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已将乙、丙类细化分为乙A、乙B和丙A、丙B,是较为严谨、科学的,也有利于后续章节消防设施针对性配置设计以及与相关规范的衔接。

最近几十年我国在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的发展建设和运营中,经历了几次大的火灾教训,也使得大家对码头危险性和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认识逐步提高。现行规范对于码头等级的划分基本是合理的,但相应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偏低。油轮和化学品船是一座移动储存库,危险性较大,同时液化、油品码头作业区面积较小且工艺管道及设备设施较多也集中,因此,消防时投入的移动消防设备(消防车和消防枪)的数量受到限制,建议码头等级划分还要与码头所处位置、货种危险特性和陆域配套设施配置等综合因素考虑。

3 总平面布置

在装卸油品码头总平面设计中,对于码头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值班操作室位置,《规范》没有明确,设置的位置千差万别。值班操作室人员较少且火灾危险性较低,对于码头操作区安全影响较小,但仍属于受码头作业区影响的建筑物,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防火间距。《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5.1.3条规定:装卸甲B、乙类码头与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5 m间距,装卸丙类码头按不小于12 m布置。笔者认为设计时宜参照上述此条。

对于码头控制楼(室)虽然不属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但属于码头重要建筑物,《规范》没做规定,实际工作中与码头的防火间距有的设计按不小于15 m设置,有的按不小于40 m界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5.1.3条规定装卸甲B、乙类码头与控制楼(室)防火间距不小于45 m,装卸丙类码头不小于30 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4.2.12条,规定如果定性为一般控制楼(室)为不小于40 m,重要设施不小于50 m。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的间距要求较为准确、全面,原因有二:首先码头控制楼(室)是码头装卸作业、消防等控制系统中心,也是码头消防指挥中心,距离危险区太近,对人员和相关重要设备的安全很难保证;其次,控制楼(室)首层一般设置配电和消防泡沫站,其安全性按相关规范也要求不小于30 m的安全距离。建议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5.1.3条规定设计,码头控制楼(室)与码头作业区防火间距不小于45 m为宜。

另外,对于火灾时码头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也应予重视,《规范》仅在4.3.2中有所要求,但不明确,实际应用中也差别较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6.2条明确要求“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目前大多数引桥较长的液化码头及油品码头尤其是大型油品码头及LPG(或LNG)码头,均是将工艺管道输送栈桥兼作交通和疏散通道。同时大型LPG(或LNG)码头,由于船舶干舷较码头面高很多,对于船舶和作业人员的事故疏散也很不方便。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码头作业人员较少,建议新修订《规范》可适当放宽疏散通道要求,明确相关事故紧急疏散措施要求,同时在码头作业区后方设置紧急逃生通道。

4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4.1 第5.1.2.2条

中液化石油气码头与其他油品泊位共用的问题,《规范》规定是适宜的,大型LPG船舶干舷较同类型油轮高,建议不宜过大兼靠。但对兼靠的条件需要明确,尤其对于大型码头泊位可兼顾同时停靠两条小船作业的情况,其中1条为液化石油气船时,就需要对相邻作业船舶的安全间距给予明确,同时对于码头两侧停靠,其中一侧靠泊液化石油气船时,与另一侧油品或化工品船舶的安全间距要求也应限制最小间距。现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J 165-2013)的5.6.6.4款将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以外码头的间距规定不小于200 m,没有把危险品和普通货物码头区分开。《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J 165-5-2016)5.3.7条规定为最大设计船长的0.3倍,且不小于60 m;5.3.8条规定两侧停靠净距不小于60 m。设计时参照此条较为合理。

4.2 第5.1.2.3条

该条明确规定油品码头泊位与客运码头严禁共用,但对其他码头没有明确。以往设计咨询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业主或码头作业方,为提高泊位利用率和效益,对火灾危险性较低的丙B类液体的装卸码头,希望设计考虑与通用泊位共用的要求,但一般是不允许的。笔者认为对于装卸船舶吨级较小(暂定1 000 t级以下)泊位,如果不同时作业或同时作业时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允许危险性较低的丙B类液体(不含沸溢性液体)的作业,但应设置相应消防和其他防护设施,不能相互影响和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大型、甲A、I和II类毒性液体船舶,一旦出现紧急事故,短时间人工操作很难脱离,且对操作人员安全风险较大,泄露的危害也大,同时也需要保证拆卸脱离作业人员的安全。在5.2.1.3款工艺设备符合规定要求中,为保障作业安全,建议补充:a)对大型码头、甲A、I和II类毒性液体危险品码头装卸设施应设置事故紧急脱离装置,并宜配置快速连接器;b)码头装卸设施与船舶接口端应设置绝缘法兰或短管。

4.3 第5.2.2条

《规范》中工艺管道及设施要求,通过多年的应用是合适的。但随着最近十几年的港口发展,港口装卸、储运危险品的种类、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保证使用、管理维护的安全性,建议对工艺管道及设施的要求做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可达性评价方法中应用较成熟的是由Radke和Mu[31]提出的两步移动搜索法(Two-Step Floating Catchment Area method, 2SFCA),其优点在于考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空间分布,同时兼顾两者的相互作用关系.高斯两步移动搜索法对它进行了改进,考虑了距离衰减因素以提高精度.具体步骤如下[32]:

1)工艺管道管材的选用应按照输送介质的特性,选用安全可靠的管材,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 0001)中有较详细规定要求,设计中应对照执行,对于输送GC1类介质尤要注意。同时建议从防火安全考虑,危险介质的工艺管道限制使用非金属和有色金属管材(具备耐火要求的材料除外);

2)对于工艺管道的压力选定,规范5.2.2.7款仅对液化石油气管道及设施做了规定,其他管道没有明确,由于码头属于中转设施,其作业特点主要为船舶货物的装卸、中转及输送,管道的工作压力与化工企业相比一般较低,除甲A类外,大多数管道的工作压力低于1.4 MPa,有些设计人员不分介质特性均采用设计压力1.6 MPa的管道设施,这对于剧毒等危险介质的管道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对输送危险介质的管道,界定最小设计压力等级;如:输送GC1类介质设计压力不低于2.0 MPa;输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小于2.5 MPa等要求,以保证本质设计安全。

3)对于管道保温和保护层材料的选用,现行规范5.2.2.2款仅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对于保温层的导热性、密度以及耐腐蚀性;对保护层的材质特性、强度、防水等要求均没有明确;对保冷、防潮及保护层也没有提及。虽然大多规范中都提及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笔者认为港口规范应结合自身特点,对涉及安全的要求应明确;

从产量降低到几无经济收益时开始,到大部分植株不能正常结果以及死亡时为止。由于骨干枝,特别是主干过于衰老,更新复壮的可能性除部分果树(如某些柑桔类)外都很小,也无经济价值。应砍伐清园,另建新园。

基于设计的大豆根系L系统,在VC++6.0开发平台下,借助OpenGL强大的三维图形和模型库进行构建,系统充分考虑根系间夹角、侧根弯曲度和根系生长量的变化,并采用随机函数实现各量值的随机变化,从而使生成的图形具有更好的视觉效果,随机生成的大豆根系拓扑模型如图2所示。

4)阀门作为码头工艺管道上的重要设施,设计往往容易忽视其重要性,也容易出现事故。规范中对于阀门的选用没有明确要求,石油、化工行业在这方面较为成熟,可参照执行,依照石化规范采用石油化工用钢制通用阀门及API阀门,并具有防火、防静电结构。另外,对于事故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规范5.2.2.6款仅要求“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设置,具体与码头装卸设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提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6.4.4条规定为距离泊位作业区20 m以外。目前,码头作业区的紧急切断阀的设置执行较好,但设置位置千差万别,笔者认为:事故紧急切断阀主要防止装卸设施一旦出现事故、故障或损坏,就近人员能够及时处理并关闭且关闭时不受或少受事故区的影响,设置距离太远容易扩大事故规模和影响范围,同时远程遥控失灵时作业人员也不能及时关闭,因此建议以能够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和减少事故对人员的影响的安全距离为宜。《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的20 m以外是较为稳妥的。对于外伸引桥的码头,是否在引堤或引桥根部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还应按照与陆域罐区防火作业分区要求而定,不宜作为强制设置要求。

5)对于工艺设施的吹扫和放空,现行规范5.3.3条仅要求对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用惰性气体封存。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和有毒介质的码头装卸设施,作业放空后均应用惰性气体封存,以保证作业和使用安全。

5 灭火系统

5.1 第6.1节

《规范》一般规定中明确油品及液化码头应设置消防设施,其设施的规模按照装卸介质的危险特性、码头等级和消防依托条件而定是必要的。规范对于码头消防对象的确定也是合适的。通过多年设计实践和与管理方的交流,消防设施的设置建议做以下补充:

1)固定灭火设施在码头的灭火系统中是较为有效、可靠的方式,并且能够很好地保护消防人员作业安全,对于二级以上码头笔者认为均应设置固定灭火和防护系统,不宜采用移动灭火方式,主要是基于万吨级油轮和液化船舶都是较为大型船舶,危险性和灭火及防护难度较大且灭火时需要配备的移动灭火设施较多,移动方式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且对人员有较大的生命威胁;《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12.1.4和12.1.5规定消防固定灭火和冷却系统的最小罐容分别为500 m3和3 000 m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8.7.2和8.4.5则分别为500 m3和10 000 m3;从上述石化规范要求内容比较,现行规范要求是偏低的。

2)《规范》6.1.3条对甲乙类三级码头(甲B、乙类较准确)和丙类二级码头可采用移动灭火方式。笔者认为设置要求也偏低,应以不同码头规模和布置形式来界定。首先,对于外伸引桥式码头,消防通道较为狭窄,消防车受到很大限制,影响灭火效率;其次,按规范计算消防时至少需要6支普通型消防冷却水枪和2支泡沫枪,消防车至少4辆,对于空间比较小的码头作业区,比较拥堵,且受火灾热辐射影响和对消防人员的危险性较大也影响紧急疏散;如果采用较大流量的中压组合水枪或口径19 mm的两用水枪,也需4~5支左右,虽其喷射距离和对人员的防护要好于前者,但对人员防护和消防车调度也是很难的。建议对此类码头,至少采用半固定式冷却和灭火方式较为可靠;对于顺岸布置或引堤(引桥)较短(按照市政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 m为界)的码头,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受限制较小,采用移动消防方式是可行的。因此,码头采用移动消防设施时,应考虑码头作业区及消防通道的消防条件,计算消防灭火时需要消防车数量不超过3辆为宜(1辆泡沫消防车2辆消防冷却水车),以确保消防人员和车辆的作业及紧急疏散要求,太多就应考虑采用固定或半固定灭火方式。实际火灾灭火时,出动的消防车辆要远多于计算要求,就是为了有利灭火及防护,防止火灾蔓延。

坚持正向的评价引导非常重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评价要以个体评价为主,而且评价的内容我认为不应过短,不能每次都是“好”“很好”而应该是变为“表现很棒,再来两句”类似的话术,让学生阅读内容结束时不是终点,而是阅读的新开始。

5.2 第6.2节

《规范》码头消防给水系统中,对于消防用水、水源供应、消防冷却水和泡沫液供应时间的规定,都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的相应规定一致。但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港区油库、危险品库火灾看,对于较为大型的库区,发生火灾至完全扑灭需要灭火和隔离冷却防护的时间,多数均超过现行规范时间要求,有的甚至超十几倍。我国沿海地区大多属于淡水缺乏区,且处于城市管网的末端,消防用水又多采用淡水,按照现行规范虽设有储存一次灭火用量的水池或水罐,一旦消防储存水量用尽,补水又不满足消防启动条件下,大多数的消防设施就不能正常使用,给灭火、控火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建议在大型码头及罐区应该考虑消防应急供水设施的配置,这些在国内外某些大型码头工程中已在应用,也是对工程安全很好的保证措施,在规范修订时建议重视考虑。

5.3 第6.2.9条

《规范》对于水幕保护设计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水幕设置及设计基本参数的要求,现行规范仅对工艺装卸设备和消防设施有规定,而对于通行和疏散作用的登船梯没有规定,这对于作业及船舶人员的防护要求是不利的,建议予以考虑;对于水幕工作时间规定为1 h,相对于灭火、控火消防供水时间,笔者认为不近合理。若是用在登船梯人员疏散,1 h时间足够;但用于防护设备(消防塔、装卸臂)火灾延续4~6 h的时间,1 h防护时间是不能满足要求的。建议码头水幕防护:登船梯水幕防护时间按不小于30 min,便于人员疏散;装卸设施和消防设备防护按火灾延续时间设计。

5.4 第6.2.14条

建议补充为“在码头前沿消防供水管道上宜设置国际同岸法兰,在码头后方靠近消防道路的消防供水管道上宜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便于消防用水的补充和已有消防设施的连续、可靠的使用。另外,在消防用水量计算中,还应注意结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3.4.9条内容给予增加补充,以保证码头消防用水的最低要求。

5.5 第6.4节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中仅对干粉灭火介质和灭火最小用量给予了说明,对干粉炮的设置及基本参数要求没有提及,目前国内已设计液化石油气码头工程设置的消防炮和干粉储罐,大部分码头仅设1门干粉炮。笔者认为对于液化石油气码头,为保证灭火设施至少覆盖码头和船舶作业区,宜配置不少于2座干粉炮是较适宜的,以保证消防灭火可靠性。干粉炮的灭火用量不低于8.8 kg/m2,干粉连续供给喷射的时间不小于60 s,干粉储量计算应考虑灭火用量、储罐充装率、管网存量和喷射损失量。这些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应用中也可参照《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09)执行。

这张纸条让我很意外。首先,“解忧杂货店”源自日本作家东野圭吾的《解忧杂货店》一书,它的封面上有这样一段话:“这里不仅销售杂货,还提供烦恼咨询。无论你挣扎犹豫,还是绝望痛苦,欢迎来信。”店名的移花接木不仅有知名度,而且还非常贴合我们对班级商店的定位——非典型性商店,既卖商品、又卖创意,既是杂货店,又能帮同学们排忧解难。一石二鸟,不可谓不妙!其次,对店员的介绍,自黑中透露着自信,诙谐幽默又一本正经,不但说明了各位店员的职责,也瞬间拉近了店员与同学之间的距离。这张纸条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他们的创造力和凝聚力,让我相信他们是一个有想法有创意、关系和谐融洽的团队。

5.6 第6.5.6条

对于水上消防监护船的配置,仅对甲类一级码头有强制性要求。从现实情况看,消防船在码头船舶消防中能够起到很有效的灭火和防护作用,并能很好地弥补码头消防设施对船舶灭火及防护的死角;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港口均具备消防或消拖两用船监护的能力。因此,建议对于液化危险品码头作业时均应配备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监护,以保证船舶突发火灾事故的灭火、防护及安全拖离。

5.7 第6.5.7条

关于消防泵房的防火间距,要求靠近码头设置,保护距离不宜小于35 m。目前,我国现行规范中对于消防泵房安全间距要求不统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3条规定,消防泵房距离装卸甲B、乙液体码头不小于25 m,装卸丙类液体码头为不小于20 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第4.2.12条规定和《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83)第5.2.2条规定,消防泵房距离码头装卸区均不小于40 m。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相关条文解释,大型储罐扑救灭火,设置至少15~20 m防火间距,防止辐射热对消防人员和设施的影响。如果考虑爆炸危险的影响应在此基础上加大防火间距,具体距离笔者认为可依照货种规模、特性等,参照相关实验和计算确定。在缺乏相关数据论证的情况下,选取现行相关规范中的大值是较为稳妥,目的是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消防供水设施在事故火灾时的安全、可靠运行。目前国内此类码头消防泵房大多设置在码头后方辅建区,距离码头远超35 m规范要求,但对于海水消防泵房距离码头则相对要近,一般情况下消防泵房还要兼顾罐区消防。笔者认为消防泵房属重要建筑物和设施,在有条件下,尽量远离危险源,以不小于40 m为宜。

6 电气

6.1 第7.1.1条

《规范》第7.1.1条关于电缆桥架或保护钢管与工艺共架敷设中,对于与输送温度小于40℃的输油管道的净距要求,与现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中的第8.1.27条不一致且要求偏低。建议现行码头规范调整为:“电缆桥架或钢管保护与工艺共架敷设时,宜布置在管廊顶层,且与甲、乙类介质管道分侧布置,其下部不应布置高温管道;与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相邻敷设时,平行净距不宜小于1 m;相互交叉,电缆在工艺管道下方时净距不应小于0.5 m,上方时净距不应小于0.2 m;当相邻敷设的工艺管道采用焊接无法兰连接时,平行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50 %;在管廊转弯工艺管道自然补偿区域,应采取措施避免热位移造成之间净距的影响”。

面对种种困难,传统出版业如何才能突出重围,走出困境?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有赖于传统出版业各种要素的介入,以提升内容,优化流程,建立品牌,壮大队伍,形成成熟的数字出版业态。

6.2 第7.1.8条

《规范》规定码头变配电间宜距码头前沿线12 m外设置。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074)第5.1.3条规定:独立变配电间距甲乙类装卸码头不小于15 m,距丙类装卸码头不小于10 m;现行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第4.2.12条规定,专用配电室距离码头装卸区不小于15 m。笔者认为码头专用变配电间应布置在防爆区之外,且与码头装卸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 m较为安全适宜的。

采用光学显微镜和扫描电子显微镜分析了PFI打浆预处理对玉米芯残渣表面形貌的影响,结果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空白样(a1和b1)的表面较为平整,受损情况较弱,轮廓边界规整,有明显颗粒状外形;而经过PFI打浆后(a2和b2),玉米芯残渣的表面变得粗糙,表面分丝起毛,并产生少量细小碎片,轮廓边界变得不规则,无明显颗粒状外形;当打浆转数达到20000转时,玉米芯残渣(a3和b3)的表面破损情况严重,几乎完全压溃变形,并产生了大量的细小碎片。

6.3 第7.2.2条

《规范》中“当消防控制室设置在码头上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该句规定易造成误解,建议改为“码头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易于观察、监控码头作业区状况,视野开阔的区域并与码头作业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5 m”。理由是码头作为装卸作业场所,设备管线及设施较多,把重要控制系统的控制室,设置在较为狭小场地的码头区,很难保证安全间距和控制人员的安全要求,同时,码头靠泊大型船舶或甲A类船舶时,船舶汇管作业区较高,控制室的观察视野易被遮挡,也不利于作业区的控制、观察。

6.4 第7.2.3条

《规范》规定控制室具备的功能,笔者认为主要基于码头独立的消防控制要求。实际工程中往往还与陆域罐区有共用和连锁功能。此外,消防控制室建议补充具备以下功能:消防供电电源工作状态、消防水池(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监控、泡沫泵的启停控制、与罐区消防控制的连锁、事故广播、应急照明与警示标志的控制等,这些在消防系统控制和实际使用中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解说词较为浅显,部分只起到基本的指示引导作用,科普教育功能体现不够,特别是对水科技,水文化的普及不够,对水文化深度的挖掘不够,如当地古代治水功臣黄鞠治水的过程和功绩等,对当地地质地貌的知识也未提及。

7 结 语

上述是笔者多年来应用规范的一点体会和看法,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遵守规范的规定,严格把控规范底线要求,在工程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增加工程安全余度,保障人员与工程使用安全。限于本人水平,文中多有认识不足之处,还望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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