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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伤害

 荷香月暖 2019-09-15
女方出轨是道德问题,男方打人是法律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她过错在前,那房子和15万就都是你的了,法律对于过错方一般都是惩罚性的。
    女方出轨可作离婚财产判决的依据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轻伤,可以报案,男方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男方与他人同居(同居比出轨严重的多)以及家庭暴力,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1、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如殴打致使轻微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虐待后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等。

  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以暴力行为侵害对象不同为标准,分为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

  3、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并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家庭暴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轻微的家庭暴力有可能愈演愈烈发展为严重的家庭暴力。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并不严重,但发展为重伤的,也应当视为重伤;同样的,当时的伤情比较严重,而后又基本上恢复正常或者只造成轻伤害的,不能以重伤论处。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都属于犯罪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有犯罪中止或未遂的情况也属于故意伤害罪中止或未遂。

    虐待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如何区分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犯罪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很相似,两者的主体都是家庭成员,而且都是故意犯罪,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说下他们的区别:

  ①虐待罪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没有这么窄;②虐待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故意伤害罪是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③虐待罪是对被害人长期或连续的打骂折磨和摧残;故意伤害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性的行为。

  中顾法律网司南: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惨案,多是施暴方被判刑。但是也有受虐方因不堪暴力反抗,失手杀死施暴方的案例,此时,又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呢?

    家庭暴力犯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案例就有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杀夫的案例,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家庭暴力中,因遭受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1、本案中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不仅在婚姻持续期间与婚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对被告人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本案中充分衡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了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3、《婚姻家庭法》中严格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对“小三”、“包二奶”等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一夫一妻制是现代国家文明之基础,也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需品,应当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仅限于以家庭人员为伤害对象的故意伤害
这类故意伤害行为,在不构成轻伤以上的刑事案件的一般情况下是告诉才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遂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注解】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属家庭暴力,应定为虐待罪。杨某在酒醉之后,打骂妻子,最终造成妻子轻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杨某犯虐待罪。由于杨某长期侮辱、打骂妻子,虽妻子已原谅,但最后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据此,应当认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杨某态度较好,为家庭和睦解决矛盾,应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杨某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轻伤的严重后果是杨某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杨某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杨某对妻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可见,杨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轻伤是由于杨某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杨某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其妻损失,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故对杨某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X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起诉书指控XXX。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应减轻被告人责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本案中充分衡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了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五、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从轻量刑。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应适用缓刑较为适宜。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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