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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习日志——第一篇

 墨分五色锦 2019-09-15

来律所的第一周,竟然就接收到离婚案件一起,对于未婚的我来说,须直面一地鸡毛的婚姻生活、感情不和后的分离。我在一旁认真听指导律师和当事人的谈话,及时记录,没想到,指导律师将这次的起诉书撰写交给了我。

以下是几经修改由指导律师定稿后的文书全文:

                                                                  离婚起诉状

原告:邓某,女,汉族,   生,身份证号:     。
户籍地:
现住:      。

被告:沈某,男,汉族,   生,身份证号:     。
户籍地:
现住:      。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9月在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自退休后,一直住在原告个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住房(简称“原告长宁区房屋”)。原被告分房近20年,被告常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沉迷赌博,甚至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无感情可言,故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由于接触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极其暴躁,两人争吵不断,被告多次向被告大女儿与原告儿子告状,导致事态恶化;不仅如此,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威胁原告要在原告长宁区房屋内自杀;原告难以容忍,拟好离婚协议并于2017年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却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还进一步威胁原告,倘若原告再提出离婚,将杀死原告后再自杀;2018年12月1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原告长宁区房屋。现今原告为个人安全,只能住在原告女儿家。
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外,被告还长年沉迷赌博,屡教不改。
原告50多岁时与被告结婚,本以为老有所伴,却生活在恐惧、暴力、冷漠、厌恶之中长达24年有余。双方既无感情基础,矛盾不可调和,感情早已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是噩梦,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为盼!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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