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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应当如何会见

 知行不疑 2019-09-1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案件当中,那么会见就成了这个阶段必不可少的活动。


一、从到案到羁押的一般过程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侦查机关至迟会在24小时之内会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外,会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通知并非通知到,而是将《拘留通知书》以平信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前述两类罪名,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需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因为侦查机关寄送《拘留通知书》采取的是平信或者挂号信的形式,而非快递,如果等当事人家属取到《拘留通知书》后再去会见,就会耽误很多时间。因此,当当事人亲属得知人被哪个侦查机关拘留或者关押在何处看守所时,就可以委托律师前去会见了,并非一定需要《拘留通知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当然为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还要存留其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拘留通知书》并不是必须的。


我国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拘留不是最终的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公安报捕、检察院批捕,当然也有可能公安不报捕、检察院不批捕,继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环节中最长37天,也称“黄金救援期”,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这段时间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或者提出无罪意见被采纳,无疑对当事人是极为有利的。


二、律师会见的准备工作


首先,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成为辩护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被拘留,由当事人家属来律所签订诉讼服务合同,办理委托手续。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一般需要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其次,应当准备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介绍信。介绍信是会见时交给看守所的,而律师事务所函是交给公安、检察院、法院的。


最后,打电话或者通过家属了解当事人被关在何处看守所。在明确羁押地点之后就要及时前去会见。


三、律师会见的目的


在侦查羁押环节,律师会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律师是由当事人的家属委托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师,是否同意委托该律师,对于以后辩护律师办理该案件是极其重要的。辩护律师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应当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一般来说,在初次见到当事人时,应当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来意,然后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表示关心。


第二,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人身自由受限,面对侦查机关的审讯,其精神状态及心态会受到很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情绪的安抚显得极为重要。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告知其在看守所里面注意保重身体,保持良好的心态,一切顺其自然,切勿终日忧心忡忡。


第三,当事人大部分都对刑事法律不甚了解,不明白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的就是让律师提前介入,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真相的人,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对辩护人陈述案情。给当事人解释法律,回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同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刑事诉讼流程和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其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第四,通过询问当事人关于侦查机关具体的取证过程,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倘若真的存在违法取证、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则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提请检察监督,以规范取证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笔录记载与其真实所述不一致时,一定要指出并予以修改,确认无误后再在笔录上签字。倘若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则其有权拒绝签字。


第五,通过了解公安机关问了什么问题,辩护人可以对案情有更深的了解,这对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大有裨益。


第六,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是否需要寄送生活用品等。因为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生活用品应当是欠缺的,而刑事侦查又需要一定的期限,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可以记录下当事人所需要的一些生活用品,告知家属,让其寄送或者代为寄送。


四、律师会见中的要点


在会见中,专业的刑辩律师应当区别于生活律师。每次会见均应当带着目的去会见,而绝非仅仅停留在对当事人嘘寒问暖上。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律师不能教当事人做笔录。因为在侦查环节,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搜集并固定证据,因而在此阶段证据尚未被固定。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因此,在这个阶段的律师会见极其需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有不少当事人会问,这个我该不该讲,那个我该不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和当事人讲清楚具体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且“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交代与不交代都是当事人的权利,所交代的一定要如实。同时,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我国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律师不得教当事人做笔录,否则有执业风险。


其二,辩护律师在会见后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其中,就应当履行辩护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律师也可以去搜集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无罪、罪轻证据,并基于全案向侦查机关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尽量做好会见工作,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将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处就开始做起来,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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