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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起诉朋友要求还款4万,仅有转账凭证被法院驳回

 北纬37度007 2019-09-17

萍乡法院网讯 没有借条,当事人能否仅凭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索要借款呢?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只能提供转账凭证,无其他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经常有生意上的资金往来。2018年9月6日,张某分四次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14000元、10000元、4000元、10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李某,合计40000元。因双方对该4万元转账款项未作任何书面约定,张某认为是自己借给李某的借款,李某则认为是张某指定让他偿还给他人的款项。双方就款项的偿还责任发生争执,张某遂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4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向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须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佐证借款事实,向被告转款的转账凭证均未标注转账用途为借款,且双方银行账号在本案五笔款项转款日的前后数天,有多笔其它资金频繁来往,原告主张双方上述资金融通行为实为多笔连续性借贷并无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该诉争款项的借贷合意、借款用途及交易方式存疑。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段产生于双方诉争款项纠纷期,聊天内容与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关联,该电子证据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内容,原被告诉争的4万元转账款明显存在第三方债务特征。综上,原告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出借行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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