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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X投投是道 2019-09-17

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单位|恒都资本市场法律中心

作者|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 张金金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双GP基金”指由两个普通合伙人(GP)及若干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合伙型私募基金。

一、产生背景

1. 中基协暂停双管理人产品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自2018年8月起暂停了双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备案(注:未正式发文通知,仅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了系统的升级及变更),产品备案时在“管理人信息”处自动显示管理人为且仅为备案管理人,无法再添加其他管理人,如下图所示:

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同时根据系统显示,拟备案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如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一致(注:包括名称或数量的不一致,例如有两个GP),则需在最后“相关上传附件”处上传委托管理协议并提交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但系统并未禁止填报两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下图所示:

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故,基于中基协新政要求,双GP产品开始逐渐流行。

2. LP的利益诉求

部分较为强势的LP,要求参与管理基金事务,或参与管理费及超额收益的分配,会指派其关联机构担任GP,构成双GP模式。

3. GP管理人的利益诉求

当两个管理人在募资、投资或管理方面存在优势互补情形时,基于各方利益诉求考虑,两个管理人会共同组建合伙型基金,并均担任GP。但鉴于中基协不再接受双管理人模式,故产品备案时,仅会备案在其中一方名下,且备案信息显示管理人仅为其中一家。

4. “通道”需要

实践中,当某机构尚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但存在发行私募基金需要时,为避免日后产生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风险,会选择与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二者共同设立双GP合伙型私募基金,有资质GP担任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资质GP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二、概念区分

1. 管理人

本文所指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形式的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管理人”是基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委托管理关系产生的特别法上的概念,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需具备一定条件并在中基协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 普通合伙人(GP)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普通合伙人(GP)”是基于与基金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关系而产生普通法上的概念,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各普通合伙人须以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亏损比例承担责任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债务后,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予以偿还。

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是说,合伙型基金可以有多个GP,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非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双GP模式下可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二者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综上,“管理人”、“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源自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管理人”概念源自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体系,“GP”、“执行事务合伙人”概念源自《合伙企业法》体系;“管理人”主要职责范围是基金管理事务,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清算,聘请服务机构,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管理等,“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主要职责范围是执行合伙事务,包括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监督合伙企业资金流向、印章管理等非基金事务;“管理人”、“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三者存在分离的可能性。

三、双GP操作模式

1. 双GP,GP1为管理人

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在该模式下,至少GP1是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同时GP1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GP2可以是已登记管理人,也可以是未登记机构,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不担任执行事务人而仅为普通合伙人。本架构安排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与基金相互“绑定”,管理人出资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意事项:

(1)当GP2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因GP2不属于管理人跟投情形,故GP2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当GP2同属已登记私募机构时,GP2是否应满足认缴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2)若GP2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本基金存在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注意GP2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事宜,否则存在“架空”GP1的嫌疑。GP2仅可执行普通的合伙事务或非基金事务,例如工商登记、变更、聘请中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等。

2. 双GP,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细分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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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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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细分模式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并未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未与基金“绑定”,为独立第三方。

注意事项:

(1)在委托外部第三方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内部均不存在“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情形,故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一致,需上传委托管理协议并证明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双GP基金备案实操总结

因此,首先合伙企业本身需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两个普通合伙人是否均需共同签署该协议,还是仅其中一方签署即可,可视合伙协议约定而定。

其次,根据系统显示,“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此处仅提到“普通合伙人”,并未明确是否应为全部普通合伙人,是否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是说,在细分模式二下,第三方管理人分别与GP1或GP2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会给备案带来不同影响?就此,中基协未作出进一步解释。

(3)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系统作出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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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关联关系:

其一,符合36号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A.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B.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此处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而“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其二,管理人与GP的管理层存在任职及持股关系,即管理人的高管或关键岗位人员成为GP的投资人。实践中可有两种操作模式:

① GP股东甲,到管理人处担任高管或核心人员(例如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务),若担任中基协认定的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那么管理人需要在系统中做重大变更,新增或替换原高管。但是否应为全职出任,中基协未做说明。审慎处理,建议全职,即由管理人为甲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签署劳动合同。

② 管理人的高管乙,到GP处担任股东,那么GP需要做股东的变更,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乙应持有GP多少股份,中基协未做特别说明。

四、双GP基金备案反馈问题列举

1. 请核实本基金是否为双管理人,请核实营业执照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请核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真实性。

2. 请核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请上传全部工商调档函。

3. 请管理人出函对底层资产穿透核查:明确投资标的,精确到城市、项目类型,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何投资,明确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等。

4. 请核实本基金架构设置是否变向设置为双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何收取固定比例报酬及超额收益,请修改相关合伙协议。

5. 请说明后续募集计划。

五、双GP基金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双GP基金合伙协议在执行事务合伙权的分配、转委托范围、双GP权利义务安排、管理费收取、收益分配等方面需格外注意,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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