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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事后抵押给单个债权人且被实现,其他债权人可诉请还回

 警世沉稳 2019-09-17

裁判概述:

      债务人无力清偿欠付多个债权人的到期贷款情形下,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设立'事后抵押'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该'事后抵押'行为应被认定无效,该名债权人就其取得优先受偿款应予返还(若无违法拍卖),但其他债权人要求该名债权人赔偿各自全部债权损失不能收回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华达装饰厂分别欠付光大银行、农行青山支行的到期贷款,无力清偿。

2、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办理'事后抵押':双方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重新办理等额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农行青山支行依据上述'事后抵押'方式取得抵押权对案涉抵押物进行了优先受偿,进而实现了其债权。

4、光大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事后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农行青山支行应当对其全部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农行青山支行是否应当对光大银行全部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的抵押行为系事后抵押,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事后抵押,一般均发生在债务人已经陷入支付危机即债务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该抵押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就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事实上,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之间的事后抵押行为发生时,华达装饰厂已经彻底停产,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均进行了评估,其价值远低于光大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农行青山支行就抵押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其基于抵押优先受偿获得的款项。故原审法院认定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的抵押行为,与光大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得到清偿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认定并无不当。光大银行提出农行青山支行应当对其全部债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年)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实务分析:

     前文笔者就实务中,债务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将其财产部分或全部向部分或单个债权人设立抵押其他债权人可诉请否认该抵押权,从而达到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目的。

      基于此,如果上述事后抵押没有被及时得知,事后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变现且已经受偿,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本文援引判例予以了明确。其他债权人以债务人和单个事后抵押权人为被告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的请求当然不能被支持,如果事后抵押权人通过合法的变现程序,将抵押物进行了处分,基于侵权中原物不能返还之情形下的处理思路,权利受有损害的一方要求事后抵押权人返还其基于抵押优先受偿获得的款项,是合理诉求。

      同时笔者认为如果其他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事后抵押权人恶意低价处分抵押物的,事后抵押权人的返还义务不应局限于取得款项,其他债权人可要求事后抵押权人返还合理对价

      本文援引判例,为债务人财产被恶意抵押且处分,无抵押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明确思路和方向,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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