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中,押金收入、含税收入、视同销售、商业折扣等等各种经营情形下,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五种常见情形下的计税依据确定方式,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一、一般销售的销售额销售额中包含的项目 1.收取的全部价款 2.收取的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等等)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等收取的保险费,及收取的代为缴纳的车购税、车辆牌照费 二、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情形 一般货物及啤酒、黄酒 销售额的确定 1.一年以内且未逾期,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2.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或者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 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时就并入销售额计税 三、销售额的核定核定情形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销售额 核定方式(按照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不考虑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五、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含税收入常见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 3.价外费用 4.计税押金收入 换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收率)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010)6193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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