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放宽上市公司 PE限制,新增关联人关联交易不追溯:深交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统一!

 静思之 2019-09-19
2019年9月1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现有六个备忘录的内容,将同时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大板块的上市公司,信公君全面梳理了此次修订的重大变化,帮助小伙伴们快速掌握要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如下:
一、 修订框架概览
本次修订旨在完善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则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提升规则使用效能,深交所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为主干,整合纳入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及各板块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备忘录(主板8号、中小板12号及创业板21号),结合前期《规范运作指引》的修订,删除内容重复的条款,将部分格式性规定下移至公告格式(统一合并至现有或新增的公告格式),整合简化现行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共5章54条(正式规则出台后上述六项备忘录将同时废止),其与现行主板备忘录第2号的架构差别如下图所示:
二、 修订内容要点解析
基于当前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则存在差异,本次修订对其影响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而言,新增了“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融资类交易”、“放弃权利”、“资产评估”等具体规定,除此之外,信公君还梳理了本次修订对不同“交易类型”的如下主要影响:

1、交易与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 增加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豁免审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本次新增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如确实无法进行审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提供交易标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 简化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相关要求
参照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高溢价购买资产的判断标准为:成交价格相比标的资产账面值溢价超过100%。对于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统一取消盈利预测报告要求,如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补偿等安排,应当解释原因,说明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删除了主板与创业板现行规范运作指引中对交易标的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情形的监管要求。
☞ 明确新增关联人存续交易豁免适用要求
上市公司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变化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不视为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亦不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即可。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但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适用前述规定。
☞ 适当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
上市公司因购买资产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能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上市公司因出售资产导致交易完成后可能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为更好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并促进交易达成,将资金占用解决期限放宽至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

2、 关联共同投资
 豁免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现金方式同等对价同比例增资,因不涉及投资比例变化,一般不会产生利益输送,因此如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可以豁免审计或评估。
3、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 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豁免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由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大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 取消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部分限制性规定
为了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衔接一致,取消了对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相关规定,仅保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要求。

4、日常关联交易
☞ 明确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规定。采用买断式委托方式的,应适用购买、销售产品或商品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
5、放弃权利

☞ 明确放弃权利适用范围

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修订统一了三个板块放弃权利的适用范围,明确放弃权利是指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作项目等存在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或放弃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 明确放弃权利事项的适用标准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审议披露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应以实际出资或者受让金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等所涉及金额的较高者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如因放弃权利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将该控股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审慎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比照相关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6、其他
☞ 删减资产评估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资产评估部分整合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规则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删减了资产评估的核查及披露要求:仅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增减值或价格差异超过100%且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再保留原《6号备忘录》中有关致歉和年报披露等相关规定。
☞ 明确交易监管约束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违反本指引规定,深交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等措施,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End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