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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应该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金华303 2019-09-20

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

(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用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实 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是依法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是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无法归责于本人或是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裁判遗漏或是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是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将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常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是6个月后据以做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是变更、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常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是应该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根据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本文来源于法援网(www.fayu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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