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亳州市人民法院差案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坡公乡人 2013-08-12
2011-08-18  出处: 作者: 编辑:丁伟
亳州市人民法院差案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追究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实行差案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客观公正;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四)处罚与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差案错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
第二章  发现与评查
  第五条  差案错案发现途径:
  (一)被上级法院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的案件;
  (五)通过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发现的案件;
  (六)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案件发现的案件;
  (七)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发现的案件;
  (八)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发现的案件;
  (九)通过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案件自查、评查发现的案件;
  (十一)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六条  差案错案评查: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院长交办的案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除外);
  (二)各相关业务庭负责评查本部门对各县区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判监督庭负责评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执行局负责评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以及执行异议或复议审查中发现的案件;
  (五)赔偿办公室负责评查国家赔偿案件;
  (六)立案一庭负责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除外);
  (七)立案二庭负责评查管辖、立案错误的案件;
  (八)监察室负责评查执法执纪检查的案件。 
  各部门在评查中应当一案一登记,对发现的差案错案,应当在5日内形成初评报告,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复查后,报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七条  各县区法院可以根据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案件评查机构和评查办法,由各院审判委员会对差案、错案进行确认。
    第八条  在作出差案、错案责任认定前,相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案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案件质量分为差案、一般错案和严重错案。
    差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在程序上出现瑕疵或在裁判文书上出现差错,但对案件实体裁判、执行结果和诉讼权利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案件。
    一般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造成实体结果错误的案件。
    严重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或执行结果错误的案件。
    第十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差案:
    (一)未按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的;
    (二)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或者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
    (三)诉讼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
    (四)庭审(执行)笔录未经当事人校对、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注明情况,以及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按指印的;
    (五)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齐全的;
    (六)中止审理,报批手续不齐全的;
    (七)法律文书及各类材料未按规定格式撰写或者存在明显语言文字错误的;
    (八)卷内无目录、无编页或装订顺序混乱的;
(九)其他属于差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错案:
    (一)故意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涉讼的案件,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监护人参加诉讼的;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能保证当事人举证权利、提出新证据权利、辩论权利、最后陈述权的;
    (五)庭审及合议时的合议庭成员与判决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
    (六)经合议制审理并决定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或判决书内容与合议庭评议内容不符的;
    (七)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明显矛盾的;
    (八)诉讼文书漏送当事人,或者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文书的;
    (九)未在法定审限(执限)内结案又无延长审限(执限)的审批手续的;
    (十)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十一)其他属于一般错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错案:
    (一)对依法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或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错误追加或错列、漏列当事人,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认定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的;
    (四)适用的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裁判,导致裁判错误的;
    (六)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
    (七)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过失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作出裁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向有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副本,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私自制作或者擅自签发裁判、执行文书,或者制作裁判文书,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文书内容错误,造成判决和执行结果错误的;
(十一)依法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划拨等办案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或者故意违法采取或者解除上述办案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漏罪、漏判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的;
(十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造成损失的;
(十四)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干扰审判的;
(十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十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十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
(十八)私放在押人犯的;
(十九)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二十)其他构成严重错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差案、错案:
   (一)因出现不能归因于原审的新证据而导致原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二)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改变原裁判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裁判的;
   (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明显不当的;
   (五)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疑难或存在争议的;
(六)因当事人、被告人自身的过错而导致错误裁判、错误执行的;
(七)因当事人、公诉人、被告人举证不实或不提供证据,而造成错案的;
   (八)其他不构成差案、错案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差案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承担责任。
错案责任分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错案由二人以上或多环节失误共同导致的,应当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一审造成的错案经二审维持的案件,由二审法院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对一审裁判错误,发回重审后继续错判,当事人不再上诉的,由一审法院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对一审裁判正确、二审改判错误的案件,由二审法院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对一审裁判正确、二审发回重审错误,导致一审重审裁判错误,当事人不再上诉的,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由合议庭作出裁判案件,造成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意见相同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适用法律无过错,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在审核(签发)案件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由案件审核(签发)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院长审核同意,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区分不同情况承担责任。
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适用法律错误,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次要责任。
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如果庭长、主管院长意见错误,由其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其他委员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人员漏报、误报、瞒报、错报案情,导致审判委员会形成错误决定,造成错案的,审判委员会不承担责任,由承办人或合议庭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告诫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质量评查一律为不及格;被认定为差案的,案件质量评查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差案、错案的责任人,应当根据差案、错案的原因、性质、后果、过错程度,以及责任人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处罚:
(一)对差案的责任人,给予告诫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全体干警会议上作出检查。
(二)对一般错案负次要责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三)对严重错案负次要责任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本院党组作出决定,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判管理部门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作相应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评查部门应当在错案确认15日内,将错案确认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各县区法院应当在错案确认后15日内,将错案确认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送市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错案应当由原审法院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上一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纠正或予以提审。
第二十六条 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或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文件或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