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如何处理,询问了好多专业同行律师,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人们平时较少思考。正因如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如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次起诉。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发现),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的,可以再次起诉。对于驳回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的是判决,已经对双方的实体进行了处理,再次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因程序问题“驳回起诉”不同,“证据不足”带来的裁判后果是“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事实某种程度的实体问题处理和判断,法庭不得以“新的证据”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很多时候,即便审判者不存此立场,也往往以没有明确的“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的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因此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次起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新的证据”得以“重新起诉”的基础和逻辑有三个:第一,“新的证据”为判决生效后“新出现的证据”,这是生效判决对新证据丧失既判力的时间标准;第二,“新的证据”无法证明生效判决存在错误,这是“新出现的证据”脱离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条件;第三,“新出现的证据”未能“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是要避开“重复诉讼”的制度困境。如此,在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的权利救济则可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方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得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实践中,“新证据”往往是当事人提起审判监督的主要理由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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