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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否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世沉稳 2019-09-22

一、案例

2010年1月26日,诸暨市大唐叶晓针织机械厂因与赵某甲买卖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因机械厂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对赵某甲位于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64幢2楼的54台大电脑袜机予以查封。后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袜机搬至诸暨市草塔镇智圣路13号。2011年6月2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对上述袜机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因赵某甲不履行法定义务,诸暨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11月7日对被告人陈某甲及赵某甲进行告知,并于2011年11月7日再次对54台大电脑袜机采取查封措施。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上述54台大电脑袜机已被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未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同意,擅自于2011年年底将其中24台大电脑袜机以每台8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楼某,并于2013年3月份将剩余的30台大电脑袜机转卖给赵某乙,后赵某乙将其中的20台袜机以2000元/台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本人于2015年7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2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拘留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止)。

二、法律分析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为:(1)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2)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不得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否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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