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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60创始团队分家,学习“一致行动人”的重要性!

 智能改造人 2019-09-22
上周一,三六零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发布提示性公告——解除部分股东(齐向东及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
其实,早在今年4月份,360就发布公告称,将清仓所持有的北京奇安信科技(以下简称奇安信)全部股份,并收回360品牌、商标、商号、技术和数据等相关的授权。
注:奇安信是360的运营主体,实际控制人是360创始人周鸿祎16年的老搭档齐向东。
时隔半年,360再次来到“兄弟分家”的焦点。
在收到齐向东、欣新盛基金出具的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告知函后,360出具了本次提示性公告,并提示了两点重点内容:
1. 部分股东之间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但不涉及股权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那么,到底什么是一致行动人?设置一致行动人的目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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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来说,就是当几个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约定大家都听从某一个股东的意见,这个股东的控制权自然就增加了。
历史上,腾讯的创始人团队就和另一个大股东,也就是南非的MIH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保证了自己的控制权。
从360的提示公告和齐向东的“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告函中可以看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无非就是为了以后双方在各自公司的重大决策上,都能对自家公司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在外部资本进入后,如何保证控制权不丢失,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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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方法有哪些?
一、股权控制
要保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我们最开始能够想到的就是手握股权,通过股权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如67%是绝对控制权,这就是股权控制。
但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不可避免,这就会对控制权造成影响。
那么,如果想在股权被稀释的前提下又能有效防止控制权丢失,需要做哪些安排?
二、资源控制
2012年,在“国美股权”大战中,创始人黄光裕动用了两个关键核心资源:
1. 黄光裕家族掌握的国美的商标所有权;
2. 没有出现在上市主体中的400家优质门店。
这两大资源都是杀手锏,对控股投资人形成震慑,也正是利用这一资源,防止了黄光裕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就是保证控制权的第二种方法:资源控制。
三、协议控制
顾名思义,协议控制就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从而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协议的方式有很多,一致行动人就属于协议控制中的一种,其他还包括公司章程和投票委托权。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很多创始人对公司章程不太重视,使用的大都是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
等到公司出现问题了,比如决策很难推进,想起来去公司章程里寻找支持,往往已为时已晚。
例如,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就是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下来的,关键条款是董事的提名权。但同时章程规定,如果要修改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95%以上通过才行。
按照这个规则,管理团队只要持股5%,其他股东就无法修改合伙人制度。
因此,即使软银和雅虎为第一第二大股东,以马云为首的管理团队虽然持股比例不高,但仍然牢牢掌握阿里的控制权。
利用投票委托权这一方法牢牢掌握控制权的公司代表,就是京东了。
京东在股权融资的同时,向员工配发了大量的股票。配发股票的同时,员工需要签署一份投票权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员工股东要将投票权委托给集团CEO刘强东。

这样,刘强东本人即便不拥有一半以上的股权,但照样可以把控整个京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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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如何认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利益关系;
(7)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注:“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
一般来说,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非上市公司采取类似的协议控制相对更加灵活。
但是,如果公司以后计划在 A 股上市,也应该参考适用相关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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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制度的风险
讲到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问题,就不得不提曾掀起大风浪的“万宝事件”。
那场股权之争真相只有一个,也就是对上市公司万科控制权的争夺。而争夺战到最后关于“华润是否与宝能系构成一致行动人?”问题的抛出,不可避免的成为了那场争论的焦点之一。
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一致行动人”,持续收购万科A股票。由于收购方分成多个帐户进行,因此成功规避了监管方面披露信息的义务。
期间,宝能系成功超过华润集团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这也导致万科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丧失了控制权,王石开始四处奔走拉拢资本,想要通过定增、资产重组重新找回控股权,然而定增需要通过股东大会。
如果作为股东方的华润参与定增,将要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宝能系已经占据话语权的情况下,如果华润不参与表决,定增方案就肯定无法在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从“万宝事件”中可以看出,“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不容小觑。
创业公司在发展初期以及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大量引入外部资本,股权遭到稀释再所难免。
为了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使用一致行动人协议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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