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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保证控制权的两种方式

 静思之 2020-03-21


文 | 步日欣

随着风险投资在中国的普及,商业社会进入快车道。谁掌握融资渠道,抢占资本先机,谁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这已经成了普遍共识。

但是,随着资本的进入,一轮接一轮的融资,就像滴滴,先后融了近20轮,开玩笑的说法,26个英文字母表都快不够用了。大量外部资本的进入,虽然助力了企业的成长,但同时也让创始人、创始团队的持股比例大幅稀释。

创始人、创始团队对企业失去控制权,是大部分创始人不能接受的事实,毕竟对于早期企业,这是自己一手带大的孩子,如果自己孩子的前途,被外部的力量所左右,那是个伤感情和伤自尊的事情。

特别的是,如果外部投资者不是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而是以产业整合为目的的战略投资者,更有意愿和动力来干预企业的发展战略,更容易和创始人产生分歧,这时候,如果创始人再失去控制权,结局一般不会太好,甚至创始人被扫地出门。

创始人因失去控制权,而被扫地出门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易道的周航,在引入乐视作为战略投资者并最终控股后,最后也被迫离开一手创办的易道;比如一号店的于刚,在沃尔玛最终控制一号店后,因业绩未完成对赌要求,直接“开除”了创始人……

先不评论创始人的离开,是不是符合商业规则,单从创业者角度来看,被迫离开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终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因此,创业者在一轮接一轮引入投资者时,也别被突如其来的巨额融资冲昏头脑,大把大把烧钱之前,也得考虑一下如何保证自己的控制权。

在中国,囿于公司法、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很多国外的公司治理方式,并不能特别适用于中国公司,比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京东的委托投票权等。在国内,普遍适用的两种保持控制权的方式,一种是一致行动协议,一种是特别投票权安排。

这两种安排的案例,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优刻得,就同时采用了。

一致行动,指几个股东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结成联合体,以相同的决策,行使掌控的公司股权的投票权。这样的安排,无形中就产生了聚沙成塔的效果,将零散的股权集中起来,达到了共同行动的目的。

在优刻得的公司治理中,由于公有云的高投资属性,前期进行了大量的融资,在上市之前,创始人季昕华持有的优刻得股权仅有13.9633%,已经被稀释到地板。因此,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于2018年5月1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对未来继续保持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做了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共同持有的股权,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一致的表决意见,而莫显峰和华琨各自持有优刻得6.4357%,由此来看,三者的一致行动,将由季昕华最终决定。而且,该一致行动协议,在优刻得上市后3年内,不得解除,保证了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

除了一致行动协议,优刻得还做了关于特别投票权安排。

特别投票权,通俗来说就是AB股,也就是同股不同权。关于同股不同权,《公司法》中已经开了一个口子,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自行约定。而且,科创板推行以来,已经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实行特别投票权安排。

这对于创业企业既想在国内上市,又想保证控制权,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优刻得的案例中,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设置特别投票权安排。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持有的公司股份为A类股份,其余为B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是B类股份的5倍。

因此,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拥有的股权比例虽然只有13.9633%、6.4357%、6.4357%,但是对应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33.67%、15.52%、15.52%,一致行动协议下,三人合计拥有表决权64.71%。

这就形成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作者简介:步日欣

创道咨询创始人,安信融资本合伙人,北京邮电大学创业导师、经管学院特聘导师。电子工程本科、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通过CFA LII考试,先后就职于亚信咨询、中科院赛新资本、东旭集团金控集团等,拥有IT研发、咨询、投融资十年以上经验,关注投资领域为物联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上市公司、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产业服务、公司治理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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