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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江: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

 東泰山人 2019-09-23
摘要

阐释逻辑是生成与展开正当阐释的必要条件。一切科学,包括各类精神科学,都必须以完备的逻辑基础为支撑,都必须服从理性的逻辑要求。千百年来,围绕诸多有关阐释生成与展开的元问题,如阐释的确定性和相对性有无可靠的公理基础;阐释的开放与收敛何以为据;收敛是不是规范为一,开放是不是无限多元且无边界约束;多种阐释视角及结果,是连续还是离散;阐释的标准立足于真假还是可接受性,如此等等,阐释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阐释逻辑上的考辨与追究,无公理可依据,无规则可约束,无标准可衡定,使阐释学理论与方法的体系建构陷入困境。从当下情况看,着重于阐释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融贯性、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深度切入,努力解决阐释学理论建构上的核心关切,生成自洽完备的公理与规则系统,并构建区别于经典逻辑和现有非经典逻辑的阐释逻辑,是阐释学理论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当今逻辑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取向。


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
撰文|张江

 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阐释,作为理性及协商行为,与体验、直觉以至梦呓相区别,逻辑上的一贯性与约束性,是其生成和展开的先决条件。作为理性行为,阐释的基本思维过程,必须符合普遍适用的逻辑公理化规定,并被其具体的范式与规则所制约,使主体自洽的理解与反思成为可能。作为协商行为,阐释将独立主体对现象的理解与认知,理性地呈现于他人,且被有限群体确证为真并广泛接受,不仅要遵守一般的逻辑规则,而且要由符合协商要求的特殊逻辑所约束。由此,我们提出,构建区别于经典逻辑和现有非经典逻辑的“阐释逻辑”,为阐释学及一般精神科学的研究与成果呈现,提供可靠的逻辑公理与范式系统。

从古希腊起,阐释就有两条不同的路线。一条以求真寻本为标的,苦心确证文本书写者意图及文本呈现的自在意义;一条以脱离及超越对象约束为追索,无限阐扬释者主观意图,实现阐释文本的新创建。中国古代,以孔孟为代表,注重于前者,我们称之为“诠”;以老庄为代表,致力于后者,我们称之为“阐”。阐释学史上,两条路线纠缠不休,此消彼长,各见长短。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文学阐释史上,前有巴特极端口号“作者死了”,左右了当代阐释学的基本取向;后有赫施抵抗之音“保卫作者”,虽然正当,却终究微弱,阐释学意义上的作者、意图、文本本义被彻底消解。由历史的眼光看,阐释史上的两条路线,各有根据和短长。对一确定文本的理解和阐释,既可追索其自在含义,也可以文本为基准,衍生与构建新的意义。由阐释本身的功能、目的、标准看,两条路线各有所需,采取不同的路线展开阐释且相互博弈,不仅是阐释本身得以生长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阐释学历史得以延伸和进步的根本动力。由逻辑学的眼光看,两条路线各有所求,一条路线坚定主张,诠释是收敛的,收敛于文本自身的确定含义,不可断章取义,不可无中生有。对同一文本的诠释应该符合排中律,尤其是矛盾律,抵抗“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所谓训诂索解,立信于世。一条路线坚定主张,阐释是开放的,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有无限可能,阐释目的和结果,不为排中律,更不受矛盾律规制,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谓尚意顿悟,立于大体。同时也要看到,在具体的阐释过程中,两种阐释方法相互交织且相互促进,诠中有阐,阐中有诠,不可能绝然分开。我们的主张是,在阐释学的本体建构上,既要重诠,也要重阐,反对简单的割裂和对立。两条路线、两种方法,都是必要的,不可极而端之。

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理解并承认,任何内容的学术与理论研究,都必须服从基本的逻辑规范与约束,在合理的规范与约束中展开,否则,不能上升为科学。不仅是自然科学,就是各类精神科学,无论直觉和感觉如何重要,无论研究的起点与落点着眼于何处,都必须服从理性的逻辑要求。背离基本的逻辑要求,具体说,没有完备的公理和规范系统作保证,无科学可言。阐释学亦如此,诸多有关阐释生成与展开的元问题,譬如,阐释的确定性和开放性的逻辑基础是什么;阐释的收敛与开放何以为据;收敛是不是规范为一,开放是不是无限多元且无边界约束;多种阐释视角及结果,是连续还是离散;阐释的标准立足于真假还是可接受性,如此等等,诸多复杂问题,千百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各持一词的迷狂偏执,反来复去的踟蹰不前,没有为各方基本认可和接受的一般规则。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理性地考察,从来没有阐释逻辑上的考辨与追究,无公理可依据,无规则可约束,无标准可衡定,是阐释学理论与方法的体系建构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阐释学遇到的问题,亦是诸多精神科学学科共同面临的问题。作为一般的方法论,阐释学涉及精神科学各个领域,或隐或显地贯穿于各学科研究的全部过程之中。特别是对复杂人文现象的阐释,因为其人的主体性及主观性的深度介入,阐释的创意与生产空间无限广大,所谓因果性、确定性,以至逻辑性,似乎全然丧失其意义,非理性、非确定性、非逻辑性,被视为最高选择,已造成精神科学无科学可言的荒唐境地。由此,在正当理性与正确思维的意义上,研究与制定阐释学及精神科学的一般逻辑公理与规则系统,就显得更加必要与迫切。从阐释的本质看,阐释是公共的。阐释的本质是主体间的交流与对话。自觉并有效构造主体间性,是阐释高于其他行为,包括高于一般理解和思想行为的重要标志。所谓公共,是众多主体及其理性的有限集合,阐释只能在这个集合中实现自身。主体间性的构成,进而公共空间或公共关系的构成,本身就蕴含确定的逻辑关系,或逻辑属性。基本的主体间性,譬如,“我”“你”“他”,就是存在意义上的逻辑关系。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主体间性及公共空间不复存在。在阐释学上,集中为作者、文本、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何种偏好与优先,决定阐释的起点和路线。阐释是理性行为。阐释是将阐释者对文本的理解呈现于他人,使文本意义为他者同样理解。阐释本身具有再生产和再创造意义,这种意义的创造与呈现,同样需要为他人理解和接受。阐释必须依据科学自洽的逻辑规范而有序展开,否则,无理解,无表达,无阐释。逻辑是理性生成和演进的基本形式。无论理性及思维的具体内容如何,其生成与展开形式是且只能是逻辑。理性在确定的逻辑构架内生成与展开。由此,阐释必须要有符合自身可能生成与展开的逻辑依据。这个逻辑构成,有同一般思维逻辑相同的方面,同时,也一定要有超越经典逻辑和现有非经典逻辑的特殊规则。这是规范阐释的初始起点。阐释是语言的阐释。无论言语还是语言,都是主体交流的首要且唯一工具,是人的交流高于其他物种交流的根本之点。语言的构成和应用,以逻辑规范和约束为根本,不能违背这个规范。语言的原始生成,依靠先验的逻辑意识非自觉地发生作用,语言形成并流通后,理性自觉构造的逻辑主动发生作用,规范语言及其使用。阐释必须澄明。清晰精准的说明与解答,是阐释的基本功能。独立理性主体的阐释要被他人理解与接受,阐释的形式与内容不可自相矛盾,即同一主体对同一对象的阐释,必须符合矛盾律的要求。无逻辑的语言不被接受。无逻辑的阐释无法实现。对确定的同一文本,在主体间性中可以而且必须生成多样的阐释。这些阐释可能相互矛盾以至对立。这是取消或弱化矛盾律的根据。但是,它不适用于独立主体的自我表达。在独立主体对同一问题的阐释中,亦此亦彼的逻辑混乱,使理解和对话失去可能,阐释的可接受性无从实现。历史上的一切可接受的阐释,包括相对主义的绝对主张,在思想表达时,都必须遵守矛盾律的要求,防止和排除自相矛盾。统而言之,作为公共的理性行为,阐释必须构建自己的逻辑并遵守这个逻辑。在阐释学的历史上,伽达默尔就曾谈过关于阐释的逻辑,包括公理的设定。在讨论阐释的原始性质时,他明确提出“问和答的逻辑”,把所谓“完全性的前把握”,作为阐释学的“某个公理”。这种设想和讨论意味着,在伽达默尔看来,阐释有自己的特殊逻辑,这个阐释逻辑有自备的公理,且能够成为公理的基本规范,不是唯一,而应该多个,组成自己独立的完备系统。我们演绎他的阐释学思想,所谓“问题视域”,或曰“视域重合”,也应该视为公理。贝蒂在提出阐释的技术—形态学问题时,特别强调要联系客观的精神世界所特有的逻辑和形式规则来理解对象的意义内容,防止非逻辑陈述与论证程序的漏洞。

由逻辑发展的基本顺序和格局看,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是构建阐释逻辑的基本资源。经典逻辑提供了理性思维的基本规则,非经典逻辑为阐释逻辑的建构,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理论资源和形式构造。多年来,国内外逻辑学界深入开展的概率逻辑、多元逻辑、模态逻辑、亚相容逻辑,以至协商逻辑、偏好逻辑等研究,为阐释逻辑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资源。对诸多非经典逻辑的哲学与语义解释,为阐释逻辑的合法性与自洽性生成提供了多元思路,为阐释逻辑的创造奠定了深厚基础。20世纪分析哲学、科学哲学、逻辑实证哲学等领域的重要进展,为阐释逻辑提供了哲学及认识论上的借鉴。特别应该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内外逻辑学界已深入研究并被广泛应用的多种非经典逻辑,从本质上讲,都有归纳整合上升为阐释逻辑的可能。阐释是构建和展开一切精神现象研究的基本方式,逻辑是约束一切精神现象研究的基本规则。阐释作为精神现象研究的普遍方法甚至思维方式,譬如,开放、交流、协商,其展开路径必然由正确的逻辑范式而规定。努力探索构建具有一般规范意义的阐释逻辑,应该是当代非经典逻辑发展的重要方向。阐释学与逻辑学的深度整合,可从次协调逻辑的已有成果中找到线索。该逻辑突出强调了三个原则:其一,在一个次协调系统中,必须满足矛盾律不再普遍有效这一条件,证明在经典逻辑中的矛盾律将受到限制并被削弱。其二,必须尽可能多地包容经典命题演算的推理模式和演绎规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经典逻辑的继承性,满足科学中连接非经典理论与经典理论的对应原理。其三,该系统不允许矛盾无节制任意扩散,以致使该系统中每一个公式都成为定理。可以理解,这三个基本原则,为阐释的开放性提供了可靠的逻辑根据。20世纪后期兴起并快速发展的偏好逻辑,也将对阐释学及阐释逻辑建构产生深刻影响。所谓“偏好”,指理性主体的主观意图与优先选择的基本动因。在阐释学的视野下,偏好与前见、前结构紧密相关,甚至可谓同义。在本体论阐释学中,此为阐释的前提。偏好与理性主体的信念、意图呈正相关,即偏好越强,信念与意图越强,这就与阐释的具体生成、起点、目的、方法密切联系,阐释的一般行为可由偏好逻辑的公理及系统语言所刻画。偏好逻辑的研究,不仅考察单个理性主体的偏好及偏好改变的模型构建,而且考察并为主体之间的智能互动建模,试图解决不同偏好的主体之间如何交流协商,且推广于如何利用一个群体成员中的不同偏好定义群体偏好,考察合作主体、竞争主体之间的偏好交互,此为阐释的公共性生成及实现提供可靠的逻辑基础。更早一些出现的多值逻辑,也科学刻画了阐释的多元现象。亚里士多德就曾致力于命题模态理论,在简单的事实真与假之间开辟了非决定和偶然的领域,据此,有人提出和引进第三值概念,而这些概念是“非确定的”、“可能的”,甚至为“悖论”。在这个基础上,有人给出公理化的三值逻辑,组织了具有四条公理的三值逻辑的公理集,推动多值逻辑在数学、哲学、语言学,特别是人工智能方向上广泛而有效的应用。应该说,多值逻辑可以为阐释的多元偏好与选择提供公理化的基础。以上几个简单的例举,意在说明非经典逻辑与阐释学的深刻联系及密切相关性,为构建阐释逻辑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一些被广泛运用的公理系统,也为构建阐释逻辑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与参照路径。

阐释逻辑的基本构架,应当依据阐释的本质规定而建构。从当下的境遇看,我们认为应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度切入,解决阐释学理论建构问题上的核心关切,并生成自洽完备的阐释公理与规则系统。

第一,阐释的确定性。这个确定性是指,其一,对象的确定性,亦即阐释是对确定文本的阐释,而非他文本的阐释。对确定文本的阐释,以文本的意蕴呈现为核心。其二,语境的确定。文本阐释是确定语境下的阐释,文本的意义取决于语境。在确定语境下,语义确定。不同语境,生成不同意义。其三,目标的确定性,或曰主体对阐释的确定性追求。亦即阐释的目的是给予他者以确定性的意义,而非游移的、自相矛盾的模糊义堆积。

第二,阐释的开放性。对确定文本的阐释是开放的,亦即对同一文本的阐释结果多元。面对文本或现象,不同阐释主体对其理解与阐释可以不同。经典逻辑的矛盾律,在理性主体的独立阐释范围内有效,在主体间多元阐释域中无效。对同一对象的阐释,独立主体之间可以不同,甚至彻底对立。亦此亦彼是主体间阐释之常态。

第三,阐释的收敛性。在有限论域中,阐释的多值结果总体收敛。即在公共视域下,多数阐释者对确定文本的阐释,趋向有限重合,且阐释者越多,重合几率越大,亦即收敛趋紧;在知识共通的阐释群体中,对确定文本的阐释,其重合几率高于其他领域。在此过程中,阐释的公共性得以实现。收敛为有限收敛,非唯一。

第四,阐释的融贯性。融贯、完备的阐释是阐释的目标。其一,对文本的阐释由部分达及整体,由整体而理解部分,部分与整体相互融贯,最终把握整体。其二,确定语境下的独立词语意义建构语句意义,确定的语句意义强化或证实词语。词语与语句意义的相互融贯,维护阐释的一致性与可靠性。其三,阐释空间的三维结构,即文本制造者、自在文本与阐释主体构成的三维向度相互融贯。文本中的作者,文本的源蕴含,阐释者的阐释及再造文本,构成连续的完备系统,而非无关联或关联度极低的无端离散。

第五,阐释的可接受性。阐释的有效意义,由公共理性的接受程度所决定。基于文本的阐释,其合理与澄明准则,约束于阐释本身之能指与所指的有效重合,可直观表现为多方视域不断扩大重合的面积或范围。阐释的可接受性,实现于多种阐释的相互博弈。

阐释逻辑的公理系统建构,当有更多的内容,但总体目标清晰。这个新的逻辑系统将有效刻画并证明,阐释是开放的,但非无限离散;阐释是收敛的,但非唯一;阐释的有效性由公共理性的接受程度所决定,但非阐释的完成。阐释过程中的具体规则,约束阐释以合逻辑的形式展开。阐释逻辑是正当阐释的必要条件,即符合逻辑的阐释可能恰当,但非必定有效;违背逻辑的阐释,失去有效可能,以至绝对无效。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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