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可以抵扣的部分。 资产的账面价值=原值-折旧/摊销-减值准备 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时点上税法认为该资产值多少钱 (1)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大部分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 (2)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该种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涉及减值准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种情形下,按税法规定已确认的未实现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利得需在未来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所以此类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产减值损失之前的价值。 ②某些特殊业务因税法有特殊规定而导致初始确认时就不按取得成本确认计税基础。例如免税合并时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合并商誉,按税法规定未来不可在税前扣除任何金额,从而计税基础为0。 注:上述暂时性差异符合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时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题1. 2013年6月30日,某企业购置一项固定资产1000万元,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上规定该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为10年。每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2013年底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1000/5×6/12=900万元 2013年底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1000/10×6/12=950万元 此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50-900=50万元(为纳税调增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0+50)×25%=2512.5万元 所得税费用=2512.5-12.5=2500万元 因此,可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2.5 2014年末,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1000/5×1.5=700万元 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1000/10×1.5=850万元 此时,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50-700=150万元 2014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纳税调增) 150×25%=37.5万元 2014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7.5-12.5=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0+100)×25%=2525万元 所得税费用=2525-25=2500万元 此时,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25 二、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补充例题】 企业取得一项管理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原值1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4年(会计与税法均相同),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当期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转回期间(未来)的所得税税率为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