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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小结

 笔记财税 2019-09-25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八、九条如下: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分包款差额扣除,是否有其他要求?分包款及分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材料发票是否需要在合同中体现,是否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例题】

某建筑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7月在本地承包建设一幢大楼,其总包合同金额为1000万,款项已全部收到,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A公司该项合同符合甲供材条件,选择简易征收缴税

后A又将该大楼的建设材料和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本地另一建筑公司B,分包款700万,A公司仅承担该大楼300万的建设服务。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全部为自产货物,其中:材料费用500万,建设费用200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假设B公司7月提前一次性开具相应发票给A公司,则B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万元的货物发票,税率为13%,同时还开具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工程发票,税率为9%,这两张发票上备注栏都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最终A公司在取得相关分包款发票(含货物)后,可以选择差额扣除分包款项,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000-700)/1.03%*3%=8.74万。

A公司选择了简易征收,即使A公司接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专票,也不可以抵扣。

分包款差额扣除,既包括简易计税计算销售额时的差额扣除,也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时的差额扣除。

一、简易计税的差额扣除

1.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差额扣除,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以上差额扣除是以纳税人为单位,通过纳税申报环节实现,而不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差额扣除。

会计核算方面,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即为应纳税额扣除金额,一般纳税人计入,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分包成本。

 二、跨地级行政区预缴税款的差额扣除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基数的确定,实务中以项目为单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不是以纳税人为单位进行差额扣除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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