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人”的问题,其次才是“资本”的问题。实务中不少投资人对后者的重视超过前者。由此导致资本的引入较为容易,但后期的经营却遭遇各种麻烦。 其实上述问题在投资协议签订之前,投资者就必须选择考虑清楚。一旦公司设立完成后再采用股权转让或其他方法更换或新增投资人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本书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合作投资人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资本的因素 公司的运营虽然离不开资本,但公司良性运作的基础是股东之间的通力合作及经营管理层的忠实勤勉。投资人如果以资本为中心选择合作的投资主体,往往会因此损失较大的股权及经营管理权,对公司日后的良性运营埋下隐患。对于资本问题不易解决的创业投资者而言,在寻找合作投资者时,对于仅能提供货币投资的投资者不能凭借股权比例及公司经营管理权方面无限制的退让以满足眼前公司运营的短暂需求。 2、选好市场的角度 投资者选择合作投资者时会考虑合作者能否提供一定的客户资源或其他附加性的资源。此种角度选择合作投资者是正确的,因为公司的经营离不开多种所需资源的共同推动,投资人为公司提供各种市场开拓所需的资源无疑更有利于公司营利。即便如此,投资者应当仍然应当注意:对于仅能提供短期价值的人,如果作为投资人往往不能长效的服务于公司利益。而公司股权的持有本身是一项长期行为,在短期利益消耗完毕后,此类人的某些行为很有可能会拖累公司甚至损害到公司利益。对于此种人,投资者可以考虑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非投资协议。 3、谨防不良的目的 所谓不良目的是指某些投资者将合伙投资设立公司作为自己从该公司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公司资产因此被掏空或市场机会因此被抢占或窃取的情况。投资者之间应当对各自职业或行业背景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对于法人投资者,建议对其实施规范的法律尽职调查。在投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应严格规范投资者的相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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