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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余补不足”,试论宋代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

 思明居士 2019-09-25

导语:什么是支移制?其实标题已经给出了答案,支移就是一种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那么它有何特殊,或者说它有什么特点呢?“以有余补不足”。支移之法始于唐而盛于宋。唐宋政府规定民户要将缴纳的税粮送往指定的地点或仓库,如果不愿意自己跑腿也可以出钱由官府运送,这就是支移制度的由来。

对于“支移”这一概念,《宋史》里面有详细的说明:“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支移”的适用对象是岁赋,而“支移”的目的则是“以有余补不足”,支移的途径则为“移此输彼,移近输远”。简而言之,支移就是宋政府为实现财赋的均衡而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

那么,支移制适用的范畴有哪些呢?

宋代支移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最基本的田赋、丁口之赋、杂变之赋等宋代岁赋,而且还适用于买扑课额、和籴粮草等宋代经济领域,具体适用范畴如下:

一、田赋

作为以农业为主体的古代中国,农业收入一直都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宋朝继承了中唐以来的赋税制度——两税法,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不再按照丁口多寡,而是以土地、货币等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宋代的两税也不再是户税和地税,而是只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夏税和秋税。“民有常产则有常赋”,作为“常赋”的田赋就是朝廷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说田赋是支移最主要的实施对象。

“以有余补不足”,试论宋代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

夏秋两税是支移的主要内容

而伴随着宋代田赋征收制度的成熟,宋政府对于田赋支移也制定了相当严密周详的规定。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仁宗庆历六年,即1046 年)庚子,诏诸路转运司,凡夏秋税支移折变,自今并于未赴纳前半年揭榜晓谕之。民有未便者,许经所属投状申转运司详度施行。”意思就是说,对于要进行支移的夏秋二税的数目及地点,转运司要提前晓谕民众,让民众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而为了更好的执行二税的支移,宋政府还下令“诸路转运司,支移、折变二税,并具行下月日上中书。”(《长编》)将支移二税的日期提前报备中书省,这样就可以监督转运司,既能防止出现强制民众提前支移的现象,避免了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同时也能保证田赋支移的顺利进行。

二、丁口之赋

“丁口之赋”作为宋代五大赋类之一,也是支移的主要对象,但是其征收范围并非涵盖全国,宋初时只存在于除四川以外的南方地区。而经过真宗时期的减免,南方大部分地区的丁税已经基本废除,仅剩两广地区。两广路的丁税不仅一直存在,而且税额较重。《宋会要辑稿》记载:“自唐至五代,暴政所兴,二广则户计一丁,出钱数百,输米一硕……,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广之丁米不除。”

两广地区的丁税一直不得减免的主要原因在于身丁钱米在两广路赋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两广地区的财政支柱。南宋理宗末年,大臣吴泳所上的《宽民五事劄子》指出:“本路所以断不可以蠲免者,缘本司借此植立,若免丁钱……奈何别无财计,舍此则无以自立。纲解军食,舍此则无所从出。每思所以变通之而不得其说,且如梅州一郡,客丁租例纳米,本州军粮全仰此米,欲罢梅州之丁,则本州无米可纳,无以供军食。梅州之不可无丁米,犹本司之不可无丁钱也。”(转引自刁仕军《宋代丁税制度略论》)

“以有余补不足”,试论宋代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

宋代两广路包括广南西路和广南东路

由此可见,丁税钱米在两广路占有的重要地位。而为了实现两广路的财政均衡,对丁税钱米进行支移也是重中之重。以宋朝两广路的朱崖军为例,朱崖军税米不足,而支移琼州、昌化军丁税米补之,其相关记载如下:

“朱崖军在琼州之南十六程,地狭人少,税米不足,则移琼州昌化税米充之,不惟地远,黎民抄掠。大抵吏以钱往籴纳,而多取民钱,不胜其苦。欲令朱崖军自籴米,止令琼州昌化输钱。”

虽然从琼州、昌化军到朱崖军路途遥远,给百姓带来了诸多不便,但是通过对丁税钱米的支移,实现了各地区财赋上的均衡。

三、杂变之赋

宋代的“杂变之赋”,又称沿纳、杂税,是指田赋以外的苛捐杂税。据《长编》记载:“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者也,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于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以有余补不足”,试论宋代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

宋代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百姓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宋代的“杂变之赋”名目繁多,如王曾瑜先生在《宋朝的两税》中提到的沿纳种类有:随田亩征收的农具、牛皮、盐钱、鞋钱之类,加耗丝绵、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甲料钱、公用钱米、米面脚钱等等。篇幅所限,这里不做赘述。

对于宋代杂变之赋支移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文献通考》的摘录中管中规豹:

绍兴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四、和籴粮草、买扑科额等其他支移内容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支移内容之外,支移还涉及到了和籴粮草、买扑科额等经济领域。

什么是和籴(dí)?就是古代官府以议价交易为名向民间强制征购粮食。宋代的和籴之法始于宋太祖建隆元年,《宋史》云:“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率以为常。”到真宗时,和籴发展为常制。每年到夏秋粮食收获之际,宋政府便在诸州、军、县设场收籴,而且朝廷还会派遣籴官前往籴场监督收籴情况。

“以有余补不足”,试论宋代特殊的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

和籴粮草主要是为了保证边防军州的军储和京城官吏的俸禄

和籴作为一项具体的经济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边防州军的军储和京城官吏的俸禄,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实现粮食的合理分配。而为了更好地发挥和籴的作用,宋政府便将和籴与支移结合实行。

“(神宗元丰七年,即1084年)知太原府吕惠卿言:‘本路岁认籴谷十万石送鄜延路,支移太远,民不便之。乞罢应副,止令陕西转运司自计置,其价钱依河东路元降指挥,于垣曲监拨还。’诏范纯粹、孙览相度以闻。纯粹言:‘河东出粮至广,乞且应副,候边事息,追还将兵,别自朝廷详酌指挥。’览言:‘乞责逐路自辨,仍免于垣曲监偿籴价。’诏令河东、陕西各计置五万石。”——《续资治通鉴长编》

买扑科额也是支移的一项重要内容,买扑是宋代实行的一种包税制度,亦称扑买。支移买扑科额普遍存在于扑买的各种类型中,如《长编》记载:“(哲宗元祐六年,即1091年)冬十月丙辰朔,户部请:‘应承买场务,元系官盐及败阙者,课利钱并不得支移、折变;若届满一年无人承买,已经差官体量减定净利钱,即自减定后月分,课利亦与依减放净利分数与免支移、折变。’从之。”

以榷酒经营为例,试论中国包税制度的雏形:宋代买扑制

另外,支移作为一项实行于财政领域的重要制度,它不仅适用于各种财赋的征调,而且在夫役方面也遵循“以有余而补不足”的原则,进行支移。广大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绝大部分的佃农是宋代夫役的主要承担者。宋代的夫役种类繁多,主要有防治黄河、疏浚运河、修筑堤堰、筑城挖壕、修路造桥、运输军粮马草、辇送官物等等。各州县有时因夫役繁多,无法独立完成,就需要支移别州丁夫。

支移制度在宋代盛行的原因

一、应对西北边患,保证军需供应是支移兴起的直接原因

两宋时期,宋政府与周边的民族矛盾激化,纷争不断,而尤以与西夏的和战关系最为复杂。北宋时与辽国签订的“澶渊之盟”和南宋时与金国订立的“隆兴合约”都让双方维持了较长时间的休战和平局面。只有西夏,与宋的战争一直持续,自公元 982年西夏太祖李继迁反宋开始,一直到北宋灭亡,在将近150年的时间里,宋与西夏基本上都处于交战和敌对状态。据统计,在北宋立国的168年中,大约发生过176次战争,其中与辽的战争大约有30次,而在西北与西夏的战争却多达60次。(《中国军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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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陕西六路,即永兴军路,鄜延路,环庆路,泾原路,秦凤路,熙河路

战争频仍必然导致军需吃紧,为了解决与西夏战争带来的军粮供应问题,宋政府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支移便是供应军粮的重要手段之一。《宋史》中记载:“仁宗嗣位,首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人户勿远输。河中府、同华州请免支移,帝以问辅臣,对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赋则军食不足。’特诏量减支移。”支移在宋初充分发挥了其财赋征调的作用,保证了西北屯兵的军粮需要。

陕西路因地处宋与西夏的交界处,自然而然的就成为宋与西夏争锋的主战场,陕西路因此也成为支移实施最为频繁的地区。对于陕西路频繁支移的原因,《长编》记载:“陕西转运司言:‘今秋民户税,乞许本司酌远近支移,以实缘边。’从之,勿过三百里。”陕西路支移频繁的情况从侧面说明了西北边患是支移在宋代兴起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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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路赋税支移的路线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陕西路支移粮草存在着明确的对应关系,由东到西分为三路,而且支移粮食地区与需求地之间逐级运输,条理清晰明了。先将关中及近里地区的粮食支移到鄜延、泾原、环庆三路,再将该三路的粮食支移到沿边地区,这样递趱支移既可以保证军需,又可以相对减轻百姓的负担,体现了支移的便捷性。

二、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通过支移增加财赋收入是支移在宋代盛行的主要原因

在国家财赋分配上,宋代承袭唐制,实行“上供、送使、留州” 三分制。但是宋与唐又有所区别,唐代送使钱中的“使”是指藩镇诸使。唐后期的藩镇节度使各自割据称雄,与中央分庭抗礼,为了解决军事开支,供藩镇征调,导致唐代的“送使钱”一般都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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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转运使的权利与唐朝藩镇节度使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而宋代送使钱中的“使”则指转运使。“转运使代表中央监察、管理地方财政,其所掌握的财赋,或系从属郡征集,上供中央,或系在属郡间移用调拨,补助州军岁计经费。”(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由此可以看出,与唐代藩镇诸使相比,宋代的转运使不需要独自负责数量庞大的军队,其财权军权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转运使所管理的送使钱数量是极其有限的。

到了宋代中后期,随着地缘之争的不断升级,中央财政开支逐渐增大,中央政府不得不加大对地方财赋的征收。这种不顾及地方经费开支需要,无休止的征调导致财赋本来就少的地方财政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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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移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剥削底层老百姓的一种手段

为了满足中央征调和上供的需求,解决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就通过支移手段来增加赋税收入,这是支移在宋代盛行的主要原因。但是随着中央政府不断增加上供额,又将本属于地方财赋的茶盐榷利收归中央,还责成诸路转运司献进羡余(州县财赋的宽剩之钱),这就导致宋代的地方漕司纷纷通过支移手段加大对人民的掠夺和剥削。发展到宋代中后期,支移逐渐失去财赋征调的作用,而演变成为一种宋代地方政府剥夺人民的手段。

对于支移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财政困难,并进而成为一种剥夺人民手段的现象,《宋会要辑稿》是这样记载的:

“今天下财用窘急无餘,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補。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艰于供億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徒之输,中都有半价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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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户分五等

在宋代,承担支移任务的人群主要是乡村五等户,宋政府根据户等的高低来分配不同的支移任务,户等越高,支移任务越重,支移的距离也越远。对此,宋政府在元祐二年(1084年)规定:“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但是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文献通考》)

道里脚钱的出台虽然给税户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但是也成了地方政府剥削百姓的借口和手段,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固定的附加税。如崇宁年间,每斗粮赋须支付56文的脚钱,几乎等同于元丰年间所收正税的数目,可见剥削之重。

结语:综上而言之,作为一项财赋征调政策,支移制施行的初始目的是宋政府为了应对西北的边界之争,解决军需供应,实现“以有余补不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宋朝中央为了应对对外战争及其他需要而不断加大对地方赋税的征调,又收归了本属于地方政府的财赋来源如茶盐榷利等,导致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纷纷通过支移来增加财赋收入。这在一开始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随着宋朝中央财赋征调的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将这种压力转嫁到百姓身上,支移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剥削百姓的一种手段,并使得支移最终成为一种固定税目,成为两税之外的附加税。这就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并逐渐激化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成为动摇两宋统治根基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宋代丁税制度略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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