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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案例一百零六 | 骗取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案

 建喜图书馆 2019-09-28

骗取他人信用卡

 透支消费如何定性? 

01案情简介

一个骗子,谎称自己是富二代,骗了一个离异少妇跟自己谈恋爱,期间,骗子谎称想把自己名下所有的一个超市转让给少妇,由于少妇从未办理过信用卡,工商部门采集不到其消费信用情况,希望少妇以自己的名义去三大银行各办理一张信用卡,少妇同意了。三张信用卡办好后,少妇亲自交到了骗子手中,并同意骗子使用这三张信用卡,用来累积信用度。此后一年多时间,这三张信用卡一直都放在骗子身上,归其一人使用。如今,该骗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而这三张信用卡上尚欠费70000余元无力归还。提问,这70000余元如何定性?

02探讨交流

律师Z:这个案件能否定性是不是还需要进一步查明这个骗子是否归还过,是否准备归还,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的作案手段是否也是这种操作模式?否则嫌疑人一旦抗辩,我只是借用,手段只是欺诈行为,就难办了,个人意见。

检察官Z:显然不是借用。

法官Y:如果把账户密码都给了对方还不算处分,那就只有告诉对方钱随便用才算处分了。

检察官F:当然不能等同。

法官Y:控制权的处分也是处分。正常人将账户密码给对方心里都会有一定的担忧的,这担忧就是账户安全,但是仍然给了对方,是基于对对方信任的处分。这种处分不是说钱给你,而是说我信任你,将控制权交给你。

检察官F:将家门钥匙给朋友让他借宿一晚,是不是也认为将家中财物处分给他了;借用同学银行卡谎称家人会打钱过来,回头即刻把里面钱取走,难道是侵占?而不是盗窃?但是占有的判断还是属于被害人。

律师L: 有道理。

检察官F:真正实现了财产占有的转移环节,不是在告知账户密码、递交家门钥匙的节点,而在于将钱转出、把家里电视搬走。将钱转出、将电视搬走,显然不是被害人同意下的自愿处分。

法官Y:这个和上次讨论的租赁房屋然后占有房屋内财产有一定的相似性。电子账户的特殊性在于见密码即取,给密码就是给控制权,给控制权是否属于处分,以及所谓的处分的内涵和外延在哪才是关键。

律师H:本案的核心在于女方已经男方使用信用卡消费刷信用度,就说明其委托男方在信用额度内管理使用资金,如果男方没有恶意占有的主观故意(结合消费和还款能力评价),就不能以诈骗或信用卡诈骗定罪,可以构成侵占罪。

公安L:信用卡诈骗好像要银行催缴后拒不归还吧,案例里看不出来,无力归还怎么体现?

法官Y:类似的以谈男女朋友骗刷对方信用卡这个我们这里处理过,我们定的普通诈骗,求轻虐。前提是有非法占有故意情形的。

律师Z:您办的案件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的?谈谈刷完人消失了嘛。恶意透支才要催收。

公安L:是啊,诈骗案非法占为己有比较麻烦,检法会让全面查资金流向用途等等。信用卡正常透支可以啊,每月还最低还款额都行。@法官Y 是不是女朋友把钱还了?

法官Y:是的。这个男的有老婆,在外面又和多个女的谈对象谈结婚骗钱,钱款挥霍赌博,到法院都没钱还。这种渣男都不需要法官来判断非法占有故意。

公安L:哦,不,还可能有间接正犯空间。

法官Y:有道理,那银行倒霉了银行才不管你谁刷的呢。

学者C:@律师H  不是侵占吧?卡上原本没有存款。@法官Y  定普通诈骗也不是没道理,因为很难说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律师Z  借用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能否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确值得讨论。

律师H:@学者C  女方和男方之间是委托关系,银行和女方之间是合同关系,女方基于男方委托保管财产要求返还财产无果主张追究侵占责任,应该没问题 。

学者C:卡中有存款?托他保管卡中存款了?

律师H:财产性权利,后通过消费转变成资金。

公安Y:没有犯罪对象,就一票否决了吧。

03总结

A

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可能构成侵占罪。女方把账户密码告诉男方,允许男方使用信用卡消费刷信用度,说明其已经委托男方在信用额度内管理使用资金,结合消费和还款能力评价,如果男方没有恶意占有的主观故意,就不能以诈骗或信用卡诈骗定罪,但可以构成侵占罪,侵占的对象是女方委托男方保管的财产性权利,其可以通过使用转化为资金。
    反对意见则认为,女方把信用卡交给男方,卡中没有存款,也就不能认为女方委托男方保管卡中余额,同时也很难认定女方委托男方保管的是所谓的财产性权利。该观点认为男方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B

认定的关键在于:1.女方将信用卡及账户密码交给男方是否处于诈骗罪中的处分,由于电子账户的特殊性在于见密码即取,给密码就是给控制权,而给控制权是否属于处分,以及所谓的处分的内涵和外延在哪,值得深究。2.借用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能否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结合案件情况,能否认定男方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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