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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下)

 思明居士 2019-09-29

宋代官员最主要、最核心的三类官职,即阶官(本官/寄禄官)、职名(贴职),以及具体职务(差遣+职事官)。这三者,也就是后人谈及宋代职官制度时常说的“官、职、差遣”。

其中阶官、职名、具体职务的相对重要性,是依次递增的。在贬谪罢黜的手段中,看似“同级别”的惩罚手段,其严重程度自然也是依次递增的。【1】

【注1:如同样是降1级(1阶、1等),降差遣比降职名重,降职名比降阶官重。】

三、针对职务(差遣、职事官)【2】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注2:若不清楚何为差遣、职事官,可参见《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二):职务》 一文。】

①对移:

“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②左迁:

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4】

【注4:池州的等级为“上州”,低于等级为“望州”的庐州。】

如“降资序”。例如“监司”降“知州”、“知州”降“通判”、“通判”降“知县”、“知县”降“监当”【5】,等等……

【注5:在宋代,凡监临诸场、院、库、务、局、监等的各种税收、库藏、杂作、专卖事务官,总称“监当官”。】

③差替、冲替、放罢:

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④责授(责降):

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6】

【注6:有关这些闲散官,可参见以下几篇文章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九):闲散官(分司官、添差官)》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十):闲散官(散官)》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十一):闲散官(祠禄官)》

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下)

南宋名臣胡铨【7】

【注7:南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十一月时,权相秦桧曾试图对时任枢密院编修官的胡铨,处以“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广南西路的)昭州编管,永不收叙”的惩罚。】

四、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①勒停:

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②除名:

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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