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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曾有一个这样的经典判例,今天圣运律...

 快时代的慢蜗牛 2019-09-30
最高院曾有一个这样的经典判例,今天圣运律师整理于此,以飨读者。
文某与广州市增城市某村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等合同,约定将广州市增城市久裕村农用地有偿出租给裕丰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

其后文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市增城市村委会、广州市增城市某村联合社支付文某补偿款1193万元。广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无效合同;文某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取回的款项已超出其投资款,故广州市增城市某村联合社、广州市增城市某村委会无需再返还文柏池对涉案土地的投资款。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文某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决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文某的再审申请。
也就是说:
一、如果遭遇需要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土地时,记得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以确保租赁合同有效。



在村委会提供该文件之前,不要向村委会支付租金,避免遭受损失。



二、村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能说啥就是啥,涉村民重大利益问题得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可以。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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