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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餐饮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法律适用

 正义至上 2019-09-30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基本形成了覆盖农业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是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小餐饮服务单位购进散装食品的数量多、品种广,出现违法行为时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使得监管部门查处难度较大。本栏目刊登该文,结合案例从不同角度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读者理解该问题有所启发。

  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虽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是依据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制定,但现行《食品安全法》未对散装食品有明确定义,在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呢?

  辨清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

  日前,笔者看到一篇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食用油如何处罚的文章,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按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进行查处,但目前尚无具体的处罚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按照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调查情况定性,不能一开始就认定其为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而对于散装食品的定义,除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外,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散装食品的产生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在食品流通环节普遍存在拆零的预包装食品;另一个是生产加工企业以包装形式出厂的散装食品。

  从预包装食品定义可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以工业化形态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预先包装完成。虽然商务部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管理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但现实状况是超市的粮、面、米等商品多数是由预包装食品拆零而来。那么,超市拆零销售食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分装行为,包装后的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属食品生产范畴,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也曾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由于超市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其拆零包装的食品并不属预包装食品。

  笔者认为,如果餐饮服务单位在购买食品时,该产品就符合“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的特征,则应按购进、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对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如果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的是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对此该如何处理呢?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自己提供包装购买如酱油、醋、小磨香油等散装食品的行为较为普遍,这类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不能判断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给消费者饮食带来了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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