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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加油站经营是否合法

 余文唐 2019-10-02
  • 一、关于租赁经营加油站的性质

       租赁经营加油站作为石油销售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指在不改变加油站的所有权和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前提下,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加油站所有人(以下简称为“出租方”)将加油站在一定期限内交由石油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期间,加油站的所有权和资产处分权,以及依租赁合同取得租金等权益仍归属加油站及其投资者,而承租方根据租赁经营合同在租赁期内取得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权等权益,并负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的义务。租赁期间,被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的法律地位、名称等均不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租赁合同(协议)予以明确。

       石油销售企业作为承租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其他企业所属加油站(包括社会加油站)一定期限内的经营管理权,由石油销售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成品油、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管理。

       二、租赁经营加油站的有关规范事项

       (一)关于登记注册。

       1.被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租赁期内不需因被租赁经营而变更营业执照内容;

       2.承租方应就其租赁经营的加油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租赁经营合同(协议),被租赁经营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核发非法人营业执照。有关登记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营业场所应与被租赁经营加油站的营业场所一致。申请时,应提交有关场地使用权证明,可免交产权证明材料。

       ⑵ 负责人应由承租方委派任免。申请时,提交承租方出具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⑶ 经营范围核定为:租赁经营ХХХ。申请其他经营项目的,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核定。(注:“ХХХ”指被租赁经营加油站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

       ⑷ 营业期限应与租赁经营期限一致。按租赁经营期限截止时间核定营业期限截止时间。

       3.承租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所设加油站(含租赁经营加油站)数目不得超过审批机关批准的数量限额。

       (二)关于出租方营业执照及其前置许可证件。

       在租赁经营期内,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前置许可证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有关登记事项或许可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前置许可证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或年审手续。

    09-12-22 | 添加评论 | 打赏

  • 0

    QUYALI

    请问该答复是依据哪条法律依据呀?谢谢。

    14-12-26 | 添加评论 | 打赏

  • 0

    october1020  

    以他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冒名顶替大肆非法经营油漆谋利。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非法经营额高达九万元。日前,导演这起非法经营油漆案的两位主角--陈某和郭某,被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这是近年来嘉定区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其房东郭某处转让获得位于嘉定区马陆镇宝安路的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永大油漆店的经营权。而后,陈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郭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进行油漆经营活动。在此期间,陈某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郭某为陈某非法经营油漆的行为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及经营场所。2011年4月2日,由于陈某安全管理不当,发生火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给郭某造成财产损失。
    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郭某非法经营罪,拘役3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涉案的油漆。


    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经营行政许可,无论是在原地还是在异地经营都属无证经营。经营数额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租借他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地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首先,经营危险化学品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颁发的允许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转让。租借他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变相地承受他人转让的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我国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依据的准绳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据行政规章。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行政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规定,体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在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2、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品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准入制度,还会扰乱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国家没有对租借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可能会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进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扰乱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而且,国家无法对租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管的盲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主体不明确,给追究经营者主体法律责任带来困难,造成法律制裁的漏洞。
    总之,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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