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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天助我顺 2019-10-05

来源:法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并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法律调整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内。实践中对于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

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

1.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应当予以保护——徐某、李某诉倪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的角度,在不影响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总第47辑)

2.抚养照顾过孙辈的(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王某夫妇诉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将(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但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部分弥补了单亲家庭子女父(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亲属上的权利义务,且参与过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有权要求享有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3.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祖父母对孙子女进行探望——苗×与陈×1等探望权纠纷

本案要旨: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的原则,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祖父母的探望是对未成年孙子女亲情上的补充,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健康成长,又保护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准予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进行探望。

案号:(2016)京01民终62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隔代探望的权利应予保护——老周夫妇诉陈先生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律没有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权,老人隔代探望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探望第三代不仅能使“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籍,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同时有利于孩子良好人格培养、健康成长。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7年5月23日

司法观点

1.抚养(外)孙子女的(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婚姻立法中确实将监护权的主体确定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的权利。但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探望子女,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父母感情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子女与父母正常交流的需要,让未成年人通过和平时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交流,得到其关爱,弥补单亲家庭父(或母)爱的缺失。这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另一方面,探望权的实现,也有利于维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其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赋予相关直系尊亲属以探望的权利。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则通过直系尊亲属的探望,可以弥补未成年子女感情方面的需要。当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可以满足双方感情的需要,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7~98页)

2.隔代探望权的保护

(1)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并未将“隔代”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关于隔代探望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权利说”“衍生权利说”“限定的法定权利说”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虑,隔代探望权也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其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其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应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该祖孙关系,故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种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以之为情感寄托,意图通过祖孙间的情感互动,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因此,对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尚需说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当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其探望行为确对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权利,待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隔代探望权。

(3)保护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需求

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长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的身份权。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有违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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