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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民法(十二)

 紫微o太微o天市 2019-10-06

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民法(十二)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买卖合同(一)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

(一)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

(二)标的物瑕疵在标的物风险转移时存在

(三)买受人善意无重大过失

(四)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履行了瑕疵的通知义务

2、《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3、《合同法》第28条,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民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152条,撤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消灭:

(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8、《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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