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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二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8

特种买卖


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特种买卖。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4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的质量标准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特殊性在于以样品的质量,作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的标准。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不是这样的,那就不属于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的合同中,一定要表明凭样品买卖,一定要说明以样品的质量,来决定标的物交付的质量,否则,不为样品买卖。因为将来以后要用样品的质量决定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看看是什么样子的,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封存样品,对样品质量可以予以说明,附有质量有说明书。

样品买卖是否必须是现货买卖呢?有不同的观点。签订合同时要有样品,因此样品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的。法律对是不是必须为现货买卖,没有做限制。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有样品。其他的标的物用不用全部造出来,这是另外一回事,完全可以签订完合同后,再进行制造,但是制造出来的货物质量必须跟样品一样。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不属于样品买卖?发生争议时怎么证明?谁负举证责任?这些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不符合样品要求拒收货物时,那需要证明这是样品买卖。如果收到货物以后发现不符合样品,这时就不是你来证明的问题。如果你说不符合样品拒收货物,这时出卖人应该证明符合样品,你要举证证明不符合。如果收了以后说不符合,你也要提供证据。

发生争议怎么来证明?那就看你交付的货物是不是符合封存的样品,怎么判断是否符合?如果封存的样品外观没有改变,内在没有什么变化,那就按照样品的现状来判断。内在没有变化,有时候外观也能看出来,例如罐头瓶鼓了,那肯定是有问题的。

样品的质量一般只能从外观来看,对内在的、隐蔽的瑕疵是难以发现的。样品订货时,可能只是看到外观是否有瑕疵。如果样品的外观符合,但是有内在的隐蔽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不能说出卖人就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有一条,要保证标的物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你认为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影响使用的,那你仍然要承担责任。内在瑕疵看不出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来检验,如果各种标准都没有,都确定不下来的时候,需要符合物的使用目的,这是最基本的。如果内在的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交付标的物的内在瑕疵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不能实现物的使用目的,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是有瑕疵,不合格的。

05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特殊性在于,试用后买受人同意购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有两个特殊性:

既然要试用,需要把物交付给买受人。在合同生效以前,负有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这项义务是独立的义务,这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中没有的义务。

以买受人是否决定购买为合同生效条件。使用人决定购买就生效了,没有任何附加的条件。经试用合格后购买,那不是试用买卖。

如果合同里约定,经试用后满意的同意购买,经试用后不满意的不同意购买,这不是附加条件,仍然是主观感受。试用买卖合同有两项很重要的决定:一是试用期间。试用期间届满,就应该做出是否同意。试用期间是双方之间进行约定的,没有约定可以是出卖人指定,我给你七天,七天的时间来决定。这跟七天无理由退货不一样,无理由退货这是给了出卖人的解除权,而那个指定的是试用期间,是试用期间七天。

在哪试?这都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一般是交给出卖人。正式的买卖合同与跟我们以前生活当中的试用,与试用合同不同。以前的试用都是当场试,合适你就要了,那你就买了。没说要没要,试了以后就把东西给你了,那就是不要了。

二是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要做出明确的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做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那买卖合同就生效了。但是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默示方式,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购买的意思。

比如,我没说要不要,但是我付了一部分的款给你,或者付了全部的款项。付一部分的款就表示你要了,就认可合同生效。

对使用的标的物,实施一些作为自己物的行为。比如,出卖。你要把它卖了,那当然属于你认可了,这是你的东西。你把它抵押了或者出租了,不是你自己亲自试用,让别人用了,或者是准备让别人用了,这些情况都是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来使用,当然是可以的,那是试用条件的问题。

这是关于认定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除了明示的做出以外,出卖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达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可以的。

特种买卖日常生活中主要是这几种,从《合同法》的规定来讲,还有以下两种特殊的买卖:

一是招标、投标买卖。通过竞争方式来订立买卖合同,如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订立买卖合同,需要试用招投标的规定。首先发出招标公告,它是一个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邀请招标投标,投标要有竞争才行。

现实生活当中通过招投标买卖的,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买卖当中,每一个投标人进行投标,它的特点在于,投标人的投标相互之间是保密的,每个人的出价是不一样的。这样招标人最后公开开标,从中选取最优的签订合同。

招投标最主要的问题是标买标卖,可以通过招投标来买,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来卖。这都是竞争,投标人互相之间不知道对方底细的,招标的价格必须是保密的。

二是拍卖。从拍卖来讲,有多种分类,例如:任意拍卖、强制拍卖、个人拍卖、司法拍卖等。不管什么情况下的拍卖,拍卖当中的拍买人竞价是公开的。每个人参与竞买的人都知道对方其他人的出价,每个人提出来的条件随时可以修改。这跟投标不一样,投标是不能改的。

竞买人的出价属于一个邀约,许多人都向拍卖人发出邀约。最后拍卖人拍定了,它的意思表示是接受了你的条件,拍卖必须按照拍卖法规定。

一旦拍定了,买卖就成立了。招投标当中一旦中标了,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可能之后大家还会签署一个书面合同,但这个都是对拍定和定标结果的确认。因此,订立以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不按期付款,那要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当中会出现一个情况,怎么认定标的物的瑕疵?如果在拍卖当中,拍卖人对标的物做出保证,那要履行它的保证责任。标的物的品质要符合它保证的品质,如果不符合,那当然要承担责任。

拍卖合同签订以后,拍卖人一方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给付义务。这是他应当负担的,不能因为拍卖就不管了。拍卖只是程序上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效力上来讲,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出卖人和买受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特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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