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于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均由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对中标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问题,首先要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的法律状态,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还是合同未成立。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法院判例中存在不同的判决说理,有的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实际损失;有的主张是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通常来说,招标是要约邀请,是招标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意思表示,投标是要约,是投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承诺。根据合同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毁标,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温州中城公司与长安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2012年6月,长安公司对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的土建和安装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显示,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资金已经到位,投标保证金80万元由投标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转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退还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经济损失。 二、中城公司中标,并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后,多次与招标人联系,并发出书面联系函件,商谈签订合同事宜,未获答复; 三、2012年11月,招标人向中城公司发出函件,称因资金原因无法签订合同; 四、2012年12月,中城公司向招标人发出解约通知书; 五、2013年7月,中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招投标费用、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中城公司诉请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应当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义务,但是招标人未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应否承担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招标人迟延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在中标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标人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书后,双方解约,符合法律规定;解约后不影响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退还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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