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把你的问题分解一下,咱们一步步来看就能明白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什不交企业所得税?说直接一点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是具体的文件条款规定,从法理上理解就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缴纳义务人必须是法人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主体。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主体呢? 说通俗点就是企业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没分开。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为其个人投资者所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其合伙人所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投资者或者合伙人承担,而法人企业的财产是企业自身的,法人企业可以自身承担权利义务。 举个简单的例子,法人企业的利润分给投资者,还要交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销售的货款都可以直接打老板私人账上,公私不用分开。 再看看他们成立的法律依据也都不一样。 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发》设立的。 合伙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设立的。 所以,在立法层面上就给他们区分了不同的身份,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为什么交2%的个人所得税?这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这老板肯定是一个自然人,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有个问题,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在取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自然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办法计算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就得交个人所得税。 在2018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其中:(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很明显,你问题中提到的2%个人所得税,就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2%核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在无法准确核算你的收入、成本费用时,按照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你要交多少税的一种征税手段。 你问题中的2%个税应该属于征收率,就是按收入的2%交个人所得税,比如你2019年3季度取得收入10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00×2%=2万元,你说的应该就是这么会事。 怎么做到的?这个其实也挺简单的,本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也没啥好惊讶的,难不成你还以为他们去税务局找个关系做了违法的事情啊! 但是申请核定征收确实有些难度的,因为从大的的政策方向看来,国家是鼓励查账征收的,一来是因为核定征收不太合理,因为他没有反应出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利润高的个利润低的按同一个比例征税,明显税负不公;二来就是核定征收率的确定无法做到科学合理,甚至可能导致税务干部的权利寻租。 但是核定征收有个好处就是计算方便,好多纳税人宁愿多交点税,也愿意选择核定征收。 选择核定征收好还是查账征收好?这个就要测试这两者之间的税负了,哪个低选哪个呗。 关于核定征收的比例,一般每个市税务局都有一个比例,根据不同的行业设置了不同的征收率,就从2%这个比例来说,如果你查账征收要低于这个税负比例,当然要选择查账征收啊,反之则选择核定征收更好。 但是,想要选择核定征收还得向税务局申请的,税局不见得会同意,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基本没戏。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法人合伙人除外),经税务局同意,是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个税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