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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浅谈唐朝官制制度

 老刘tdrhg 2019-10-09

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唐代历史的文章,比如女性开放,安史之乱,以及唐宋开放文化的对比。今天我们接着聊一聊唐朝的历史。来讲述一下唐朝的官职制度。

我国古代的官制, 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是古代一个极其重要的朝代, 学习与了解一些唐朝官制, 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唐朝的文化。

所谓官制,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指与“官”有关的各种制度。

唐朝

第一, 唐代的中央机构-以三省六部为中枢政务机关。

  • 三省包括:①中书省 ②门下省 ③尚书省。

在这里,中书省和门下省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 它们合称两省或北省, 史称中书长官中书令“掌佐天下执大政, 而总判省事。”史称门下省长官侍中“凡国家之务, 与中书令参总, 而专判省事。”由此可以看出, 中书省掌决策, 而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大政, 必由中书省定策, 草为诏赦, 交门下省审议覆奏, 然后由尚书省颁下执行。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 (正二品) , 唐太宗说:“尚书省, 天下纲维, 百司所禀, 若一事所失, 天下必有受其弊者。”这就表明了尚书省作为行政节制中心的重要地位。

中央集权-浅谈唐朝官制制度

唐朝官制

  • 六部包括:①吏部②户部, ③礼部, ④兵部, ⑤刑部, ⑥工部。

尚书省其下统吏, 户, 礼, 兵, 刑, 工六部, 六部长官为尚书一人, 侍郎一至两人, 每部有四属司, 共二十四司。

吏部掌管天下文官选授, 勋绩, 封爵与考课。

户部既掌管财政, 又管民政, 包括土地, 户口, 婚姻, 钱谷, 贡赋等。

礼部掌管礼仪, 祭享, 文教, 宗教, 外交以及民族等方面的事务。

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 考课与武举以及军令, 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 并不直接带兵。

刑部掌司法刑政。

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农, 林, 牧, 渔业之政。

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史三个重要的中央一级司法机关, 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 复核和监察等司法职能。若由三个机关的长官联席审讯, 称为大三司,即“三堂会审”

中央集权-浅谈唐朝官制制度

第二, 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总的来说, 安史之乱以前时州 (府) , 县二级建制, 安史之乱以后时道, 州, 县三级建制。州的长官为刺史, 县的长官时县令。

第三, 唐朝的使职差遣制度。

临时派某官前往办理某事, 事解及罢, 叫使职差遣。

这自古就有,但是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有一些特别, 这些使职虽存在临时差遣之名, 却有固定职官之实;还有就是这种现象并非个别, 而是带有普遍性。这里只介绍一个”内相”——翰林学士。

唐初设置翰林院, 翰林院实为各种技艺人员的待诏之所, 他们定期入值当班, 以备天子召见, 陪着下棋, 作画, 写字等。也就是以一己之长为天子游局宴乐服务。但除此之外, 皇帝还往往召一些“内参谋诣”的文士, 以备君主随时召见, 谋议政事, 讨论经籍, 甚至起草机密诏书。

唐太宗为秦王时, 开办文学馆, 纳入文学之士十八人, 有十八学士之称, 但此时学士不是官号。唐太宗即位后, 魏征, 稳大雅等常召入起草制书, 但此时并无官称。武则天摄政时, 引刘炜之, 著作郎元万顷, 左史范履冰, 右史周思茂等入宫中, 共同撰写《列女传》, 《臣轨》等书, 并于翰林院草拟制书, 参与朝政, 以分宰相之权。唐玄宗即位之初, 设置“翰林待诏”, 以张说, 张九龄充任, 掌四方表疏批答, 应和文章, 后又因中书省事务繁重, 选文学之士, 号“翰林供奉”, 与学士分掌制诏书敕。

开元二十六年, 将翰林供奉改为学士, 也称翰林学士, 专掌内政。翰林学士具有皇帝机要秘书的身份, 被天子视为亲信“私臣”。而在唐代后期, 宦官势力膨胀的情况下, 时常被皇帝派之来对付宦官。

回翰林院图

第四, 职官的录选, 考核, 升迁与致仕制度。

每年五月, 中央向各衙门颁发空缺出的名额和选官的条件。此为常举。而应选的人要把籍贯, 父亲、祖父的官职, 近亲的姓名、籍贯, 自己的履历和身体健康情况, 历年考核的结果, 有没有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等, 附上申请, 一并通过本单位或原单位, 上交到吏部。还要有京官担保。父亲当警察、监狱看守、皂吏的, 经营工商的, 冒名顶替的, 都不许参选。有揭发假冒的, 授官时从优。选考的当天, 考场周围, 戒备森严, 不许闲杂人出入。

选人作官, 有四个标准:

一是“身”, 看人的体格相貌;

二是“言”, 听人的语言对答;

三是“书”, 看人字写得如何;

四是“判”, 看人文章是否通顺。

四个标准都符合, 要先看德行, 德行相同, 则看才能, 才能相同, 则看功劳。“书”和“判”是笔试, “身”与“言”为口试。口试又叫做“铨”。因为“铨”分别由吏部尚书和两位侍郎主持, 分为“尚书铨”、“中铨”和“东铨”, 所以又称“三铨”。

常举之外, 皇帝根据一些特殊和临时性的需要, 专门下诏考录人才。此种考试, 由还的颁发专门的制诏, 故又名“制举”

职官任职, 应忠于职守, 勤于施政, 以保证各级政府较高的行政效率及良好的政府形象。唐代法律确立较严格的职官考绩制度, 在时间上, 分岁课和定课。

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 每年举行一次。在中央, 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官吏的考核;在地方, 由各州县主持对本属官吏的考核。

定课为全国性的统一考核, 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作官每年都要考绩, 每个官至少要经历四次考绩。由尚书省 (国务院) 吏部 (人事部) 主持。


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

《古代官职纵横谈》

《唐代官制》

《中国古代官制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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