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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我们为什么需要《慈善法》?

 乐康居 2019-10-09

【澳】马修·哈丁

《慈善法与自由国》

序 / 马修·哈丁

我对拙作能够被翻译成中文深感荣幸,而介于翻译任何文稿都是劳神费心之事,我在此要由衷地感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吕鑫教授和李德健博士,感谢他们为翻译本书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当我撰写这本书时,从未想过它会吸引中国读者,但中国晚近的法律和政策改革——尤其是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似乎已经唤起了中国学者对慈善法的兴趣。通过我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景辉(一位优秀的学者,我相信他将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顶尖专家之一),我越来越多地了解到中国晚近慈善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我所获知的每一点也让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当下无疑是中国慈善法发展的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而且更加让我兴奋的是,中国的学者对本书中文版所表现出的兴趣。

本书对普通法世界当下的慈善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尤其是集中探讨了澳大利亚、加拿大、英格兰与威尔士,爱尔兰、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美国等法域的慈善法。

我的阐述具有解释性,以求揭示这些法域慈善法的真实现状及其最佳的规范意义。而这显然并非易事。

一方面,本书所探讨的不同法域之慈善法的内容不尽相同;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观点认为普通法系的慈善法没有任何明确的原则或公共政策之基础,其实质上就是一堆无法融贯的判例。

与此同时,本书所采取的解释之方法不仅是可能会遭受质疑,而是事实上已经遭受了质疑;基于外在视角所进行的彻底批评更为透彻时,为何还要(基于内在视角)探讨慈善法最佳的规范意义呢?

我向中国读者提出上述问题,并非意图指出本书的分析具有误导性或不完整性,而是意图表明,我在本书中所持的立场是,应当与从哲学界到法学界中的大量学者及其著作展开对话,其对话的素材正是构成普通法系慈善法的诸多法律文献。我鼓励中国读者查找并直接研读这些法律文献,其中很多可以在本书的脚注中得以发现,而这也使得读者们在阅读本书时将会获得更为丰硕的收获。

我在本书中的论点是,自由主义世界观特别重视公民个体选择其生活道路之自由,并且颂扬世界上的存在方式与价值事项的多样性;有鉴于此,当今普通法世界的慈善法才具有了广泛的吸引力(尽管仍存在质疑)。而基于这些基本的哲学理念,本书应当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约瑟夫·拉兹等思想家所秉承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得以领会。

而我更明确地指出,自由(民主)国可以通过慈善法以构建并维持一种基于利他主义原则而形成的社会交往模式。这一观点主要在第三章中得以阐述,其在我看来不仅是本书对有关慈善法的哲学讨论中最为突出的贡献,而且也非常可能成为本书最具争议之处。

从事中国慈善法研究的学者,不仅要牢记中国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与文化传统;而且在阐释中国慈善法时,这些学者还应当与这些古老、复杂与多样的传统保持一致。奠定本书的普通法系自由主义传统并非中国法与公共政策的根基所在。在此意义上,本书在中国读者眼中可能仅仅被视为是了解域外慈善法之著述。

但我还是希望本书能够通过合适的方式让中国学者意识到慈善法所引发的共同存在之问题。

并且我希望据此能够使中国学者以全新视角审视中国慈善法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希望受到这些学者邀请从而重新思考我所理解的慈善法与自由国的方方面面。而在这种学术性的反思与对话当中,潜藏着的正是我们一同获得真理之契机。

2018年11月21日

马修·哈丁

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就读于牛津大学并获博士学位,现就任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慈善法学会会长,《衡平法杂志》(Journal of Equity)编辑。

译后记 / 吕鑫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理基础,慈善法皆是如此。

然而,正如本书作者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马修·哈丁教授所述,慈善法作为缘起于具有浓厚自由主义传统的英美法系之部门法,传统的自由主义对其的系统论述却可谓寥寥无几。

以至于本书在问世之时,有学者明确指出其填补了传统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慈善法理论研究之空白,而这不仅是对本书学术贡献的赞誉,也从侧面揭示出了慈善法理论研究的困境,毕竟慈善法纵向的历史发展前后经历了四百余年,期间判例法不断地推翻和遵循先例也使得学者们难以清晰地梳理出前后统一的法理,而如若再对慈善法横向的当今发展予以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即便是在有着自由主义传统的英美法系之间要想构建统一的慈善法理论也已经困难重重。

那么为什么要为慈善法构建一套理论如此困难?

在我看来至少部分源于其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正如本书作者哈丁所述,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目的之一即是宗教目的(这源于宗教改革及此后的宗教宽容之政策),而宗教目的之特性决定了要想将它与其它诸如救济贫困等传统的慈善目的(尽管宗教目的在英美法系慈善法中也属于传统目的)并列以抽象出同性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宗教能否促进自主”等问题或者说质疑从未间断。当然,这种争议并不局限于宗教目的,诸如政治目的等目的及问题也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这也就部分解释了为何构建慈善法理论如此难度。

但在我看来,哈丁教授基于自主的自由主义对英美法系慈善法理论的探讨无疑为解决上述争议和问题做了重要的尝试,他不仅基于此探讨了慈善法的选择和边界问题,以及慈善法与分配正义之问题,还基于此对诸如慈善法的宗教目的、政治目的以及歧视问题做了细致的剖析。

在此意义上,虽然哈丁教授在本书英文版第二章之题名本是“迈向(Toward)自由主义的慈善法理论”,但我在中文版中抹去了“迈向”二字,因为在我看来,他无疑已经成功的解决了其中的核心问题。

那么有读者可能会进一步提问,翻译这样一本(更准确地说是基于自主的)自由主义视角下慈善法理论著作之目的又是什么?

在我看来,一则是因为本书在纵向上对慈善法的历史发展不仅予以了梳理,而且对其中重要的问题及其沿革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另一则是因为本书在横向上对慈善法之当今现状予以了充分地比较,其不仅基于比较指出了如此的误解,即慈善法往往体现了某种自由主义的倾向,相反其往往与自由主义的传统相背,而且也充分阐明了英美法系慈善法现今发展的差异和背后的原因,这也为我国(在不同于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背景下对)慈善法理论研究、批判借鉴乃至立法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经验。

鉴于以上的原因,我和李德健博士两人对翻译哈丁教授著作的想法可谓一拍即合,而根据两人的学术兴趣,由我翻译法理意味浓重的序章和前四章,而由李德健博士翻译余下针对特定问题展开剖析的后三章,在翻译之后再由我来进行统稿。

我在统稿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学术术语上的前后一致,但在用语风格上则保持了各自的风格,这是因为在我看来毕业于利物浦大学慈善法研究中心的李德健博士,他多年的留学经验和慈善法研究使得他在翻译用语上应当更为准确,而我[当然还有他的导师利物浦大学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黛布拉·莫里斯(Debra Morris)教授]也深信他也将成为慈善法研究领域的顶尖专家之一。

最后,我要感谢哈丁教授同意我们翻译本书,哈丁教授正如他在中文版序言中所提到的,在得知有中国学者对本书表示翻译的意愿之时既兴奋又惊讶,而他为慎重起见,通过出版社索要了我的简历,在认可之后才同意翻译本书,并欣然作序以示鼓励,在此我和李德健博士要向他表示感谢和敬意,不仅是因为他同意我们翻译本书,更重要的则是通过阅读和翻译本书使我们两人收获匪浅,而我们也期望本书的出版有助于推动我国国慈善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

杭州 · 西溪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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