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组织强制拆除规定如何理解? 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敲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我省部分设区的市正在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在设置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时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10月26日)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的规定是明确的,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12月9日,书面答复) ——其实,就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不要再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组织强制拆除规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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