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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题08|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么?

 timtxu 2019-10-11

劳动法专题08|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么?

问题: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如果对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地点等内容进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那么如果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服务区域、公司经营区域”等不确定的地点,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呢?

基本案情: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宫倩与格兰仕公司签订有2012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宫倩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作地点为格兰仕产品销售、服务的全国各省、市、县(包括广东本省和公司本部);宫倩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宫倩转正后税前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50元,加班工资533元,业务提成工资及其他;加班费则以宫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在格兰仕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中,已经足额包含了宫倩所有的加班费;工资通过宫倩提供的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下个月月底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庭审中,宫倩表示其实际的工作地点一直在上海市,且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从未发生改变。法院就此询问格兰仕公司,格兰仕公司拒不告知宫倩在职期间的实际工作地点。

2016年6月29日及同年10月5日,格兰仕公司两次向宫倩寄送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分别要求宫倩至南京市玄武区和鼓楼区任职。宫倩收到上述通知书,但不同意公司的调整决定,遂未前往南京工作

2016年11月5日及同年12月1日,格兰仕公司向宫倩户籍地及上海市闵行区浦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地址寄送了旷工函,认为宫倩逾期不到指定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旷工,但上述函件均被退回。

2016年12月,宫倩以格兰仕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7年3月1日作出普劳人仲(2017)办字第03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格兰仕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倩)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870.3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宫倩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还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故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根据宫倩提供的公司系统截图、邮件记录、宫倩房屋租赁情况、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等证据分析,宫倩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位于上海。格兰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有宫倩实际工作地点的相关情况,但对此却不予核实和确认,故法院对于宫倩关于其入职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

现,格兰仕公司主张根据经营需要,将宫倩调整至南京工作,但并未经与宫倩协商一致,也未就调整宫倩工作地点的合理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格兰仕公司的上述调整宫倩工作地点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宫倩不同意前往,并主张于2016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继续在原岗位出勤,于法不悖,且亦提供了外勤助手考勤记录加以证明。

因此,2016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宫倩实际并不存在旷工的事实,故格兰仕公司单方解除宫倩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宫倩要求格兰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宫倩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403.70元;二、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宫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747.64元;

观点: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内容和性质确定工作地点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对于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没有办法固定,因此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对于前述范围以外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江苏”等,如无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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