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表现形式。那签名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乳名、小名、学名、曾用名、笔名、艺名等。 从法律角度进行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 现在社会流行的艺术签名。 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呢?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三 签名的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 而且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无法进行认定。 盖章里的门道可就多了去了,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接下来我们就先来讲讲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的区别。 公章 合同专用章 是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如果公司没有合同专用章,则用公章。合同章是专用的,即只能加盖在合同上,加盖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无效。 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很少会单独使用按手印,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于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 虽借助高科技能够识别,但是其很难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与法人的借贷关系中,很少有人会去考虑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 当借条上借款人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款项当时又实际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况下,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还是以个人的名义签字,亦或两者兼具。 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由于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各位小伙伴们在落笔之前一定要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
|
来自: 吸氧 > 《公司、法务.实务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