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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学习笔记系列之二 ——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anyyss 2019-10-11

【(一)条文原文】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学习笔记】1.对抗组织审查的客观行为表现:

(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标准的串供违纪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暗中商定供词后,在组织审查时做了串供陈述。对于暗中商定供词,但在组织审查时没有做串供陈述的,而是据实向组织交代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再考虑是否认定为串供违纪行为。目前掌握的一般标准而言,只要有前期串的行为都可以予以认定,因为其串的行为本质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已经侵犯该违纪行为的客体。其中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变造、篡改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审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如对在巡视或者组织初核、审查调查等过程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

3包庇同案人员的。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通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违纪事实加以隐瞒,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等,使其免受纪律追究或不受更重处分等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隐瞒、掩饰同案人员的违纪事实;二是出具假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有利于同案人员的;三是为同案人员窝藏、转移赃款、赃物;四是为同案人员通风报信;五是其他包庇同案人员的行为;

(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是指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审查调查工作等。

(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该兜底条款解释,具有一定开放性,如借故长期不接受组织审查,自己或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都属于该情形的逻辑内涵。例如,通过打探组织审查、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甚至模拟巡视、审查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审查调查工作行为的,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例如,干扰审计、环保 督察等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例如,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情节严重的,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再例如,对那些经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以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行为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对该兜底项进行过度解释,对无法判定主观故意的行为等则不宜直接判定为对抗组织行为。

2.新旧条例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将“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作为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因此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予以认定,如果对抗组织的行为发生或延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单独予以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并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2018年条例和2016年条例内容相比无变化。

3.发生时间: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在违纪行为发生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4.与申辩、申诉等正常权利或反映的界限:(1)执纪应当慎重把握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对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2)对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三)关联条文及演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6条;1997年条例第28条;2003年条例第24条;2015年条例第57、67条;2017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37条;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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