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 各海事管理机构近期对 辖区港口的中国籍客船和散装液货船 实施了专项安全检查 今天 小编就为您带来 海事管理机构对 港内供受油作业船舶的检查要点 可谓是干货满满哦! 一、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这里面的“作业”就包含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 二、船舶证书文书检查 船舶证书文书检查主要包括:船舶法定证书、船舶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油污保险等。 三、安全作业制度检查 主要核查船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船岸双方是否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各项内容,装卸作业期间是否使用约定好的通讯系统,作业期间,船上是否对甲板作业区域保持连续监控等。 四、消防设备和静电检查 船舶进行燃油供受作业期间,消防安全是重要内容,由于静电、人员误操作、设施设备等影响,易发生火灾,带来严重后果。 五、设施和设备检查 供受油作业期间,船岸是否具有防静电措施,在供受油作业区域是否按照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火和灭火设备等。 六、靠泊期间相关措施检查 供受油作业期间还应检查船舶所有系缆是否保持拉紧状态。信号显示方面,检查作业期间是否显示正确的状态信号等。 七、防污染措施检查 在供受油作业过程中,为防止燃油入海造成污染,包括对排水孔、集液容器、作业管线和通海阀及舷外排出阀的管理,如船舶通海阀和舷外排出阀应关严,并系固或加封,防止误操作引起燃油排放入海。 —— 常见问题 —— 1.白天未悬挂“B”字旗或夜间没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 2.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3.货油舱区域甲板的围堰应设置甲板排水孔及堵孔塞; 4.船舶在港从事燃油供受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作者 | 齐剑虎 (危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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