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并对“官赌现象”确定了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原则。该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与旧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实践中司法机关执行该解释规定应当注意什么?解释规定还有哪些不尽完善之处?敬请网友与陈国庆副主任展开广泛深入交流。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肖玮:请网友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需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5-16 16:33 肖玮: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肖玮,欢迎大家来到正义网和我们一起关注两高刚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05-19 14:41 陈国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陈国庆。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就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交换意见。请大家随意提问。05-19 14:44 肖玮:记得在起草该司法解释时,我曾采访过您,您表示司法解释要体现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从严要求、从重处理。请问司法解释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05-19 14:46
夏思扬:请问这次为什么没有对“以赌博为业”作出解释?从全国公安机关侦查的赌博犯罪案件看此类犯罪居第二。 05-16 20:53 :为什么不对赌博为业作出相应解释,是认为不必解释还是目前还难以解释?05-17 22:07
夏思扬:“聚众赌博”中的累计金额从何时起算,是一天、一次还是一年或几年的累计? 05-16 20:55 :按每次赌博累计?05-17 22:08 陈国庆:解释的第一条,聚众赌博都是规定的累计数量,我们理解,凡是未经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应当累计计算抽头渔利的数额、赌资的数额,参加赌博的人数。按照刑法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赌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应该按此时效进行累计。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05-19 15:08 夏思扬:解释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人在国外我们怎么办案? 05-16 20:56
夏思扬:聚众赌博中的现场抓赌的赌资如何确定,包括行为人身上携带的现金? 05-16 20:58
夏思扬:解释第九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里的不以赌博论是不以犯罪论吗?是否是不以赌博治安违法论?公务员参加此类行为是否违纪或违法? 05-16 21:02 陈国庆: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但是,由于公务员在职业操守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公务员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此类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和政纪的规定处理。05-19 15:22 :这里的不以赌博论,指不以赌博违法论,当然不以赌博犯罪论。公务员参加此类活动,按照有关部门内部有关规定,按照赌博论,是应当受到处分的,因为公务员的要求当然比社会上的要高,要么你不当公务员。05-17 22:04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其中的参赌人数如何认定,是不是指每一场赌博的全部参赌人员的累计数,是人数还是人次数? 05-16 22:10
:如果我组织了一场赌博,其中大部分人是我纠集的,赌博不是很大,但总共参赌人数超过20人,我是否构成赌博罪? 05-16 22:13
rwn:解释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是否包括组织者本人?既是组织者同时又参与赌博。 05-17 09:59
rwn:不进行“抽头渔利”的赌博召集人是否属于赌博罪的“组织者”? 05-17 10:03 陈国庆:我理解这位网友实际想问的是,有没有不进行抽头渔利的赌博召集人属于赌博罪的组织者。根据解释的规定,属于赌博罪组织者的有三种情况:第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自己没有抽头渔利,但是组织三人以上,自己也参加赌博的,赌资额或者参赌人数达到标准的,这实际上是想通过组织他人赌博来实现营利的目的,如果符合了第一条第2、3项话,是可以构成聚众赌博的。05-19 16:04 :按共犯论处?05-17 21:59 风清荷盈:对于赌场雇请的务工人员又该如何处理?可否认定为“提供直接帮助”? 05-17 20:21
306876353: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赌博人员对于自己的赌博犯罪行为大都供认不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他们认为(司法机关也大都这样操作的),在现有的法律中刑事处罚要比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更为宽松,因为赌博罪是一个轻罪,一般都被适用缓刑。请问你对这种司法现象作何评论? 05-17 21:08
306876353:赌场中高利贷资金是否属于“赌场中的赌资”? 05-17 21:14
cxcxw:'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怎样计算?是输赢都计算? 05-17 21:29
:本次司法解释在抽头方面仅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我认为不是很合理,我省曾规定除此之外,对多次组织赌博的,抽头渔利达80%的,即4000元,也构成犯罪,我认为就很合理。为什么就不吸收呢?如盗窃罪,数额达1000元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多次入户盗窃的,即使不到1000元,哪怕没有财物也可以追究一样。 05-17 21:57
武桂生:请问:对于开设的不是专门的赌场象一些茶馆一类的场所,这此场所只收茶钱和提供娱乐工具,不收取赌资,而在场所内又有超过20人以上的人进行赌博的,这种场所的老板算不算组织者,能否打击? 05-18 08:15
北京一法: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以赌博论处》这一司法解释?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常有借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以下简称设赌诈骗)发生,而且骗取动辄上百万,上千成万,危害后果严重。对此类行为论处在全国极不统一,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中,对此类设赌诈骗行为以诈骗论处,但也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以赌博论处》这一司法解释,一律以赌博论处。现向您请教,对设赌诈骗行为该如何论处? 05-18 18:58
qcl:销售香港六合彩外围彩的行为如何定罪,是赌博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解释第二条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定罪,是否参照第一条的标准? 05-19 00:38
litao121:目前内陆以香港、澳门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地下博彩行为,多数以电话、手机等通讯手段进行报码投注,以收款收据、报码记录为兑奖凭据,此种行为定赌博还是定非法经营? 05-19 09:35
滑力加:陈主任,你好.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在网上看到一些网友对这一解释有意见.其中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解释把构成赌博罪的门槛提高了.因为该解释将聚众赌博5万元以上才视为犯罪.他们认为就中国目前的人们的经济收入来看,5万元是个很高的数目.而对于参与赌博者,一般来说,参与5万元以上的人毕竟是少数.多数是万元以下的.这种万元以下的赌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性却是很大的,如目前很多抢劫、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有不少就是因赌博才走上犯罪的。请问你对这种意见是怎么看的。 05-19 11:06
滑力加:今年初,在国家发出打击赌博活动禁令时,就围绕是完全禁止,还是对赌博和群众少量带彩的娱乐进行区别,进行了一场网上论战。本次解释第九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从此条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区分。但因为《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对不构成赌博罪可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规定。请问这个解释出台后,已认为以娱乐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那么根据这个解释,这种行为已明确认为不是赌博,这是否可以理解原治安处罚条例有关此问题的处罚规定已失去效力? 05-19 11:29
姜洪:我注意到,此司法解释对于党政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单纯参与赌博如何处理并没有如人们期望的那样作出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党政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单纯参与赌博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责任。请问陈主任,对于这个问题该解释在制定时是如何考虑的? 05-19 14:19
姜洪:有人提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也具有一定赌博性质,有些人投注数额也极大,但国家现在也支持,这就在实际上造成了矛盾,即博彩业的合法化和打击赌博犯罪的矛盾。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05-19 14:36
肖玮:该解释的适用是否是“从旧兼从轻”,解释之前发生的网络赌博案件如何适用? 05-19 14:51
滑力加:现在有些人在乘座火车或长途汽车时,由于时间长,为消磨时间而在车上带点小彩,打扑克或纸麻将。对这种行为,以前有的乘警进行制止,并没收和罚款;而有的列车在车上专门开了棋牌室。如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完全是一种娱乐活动.乘警再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是不是就不合适了? 05-19 15:11
刘小涛:如何认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注的” 05-19 15:26
肖玮:有网友问,如何理解《解释》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是一次组织10人以上,还是累计组织10人以上? 05-19 15:31
肖玮:有网友问,实践中,一些赌徒青睐两人对赌,而且往往是豪赌。《解释》能否对组织两人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05-19 15:52
肖玮:有网友问:解释第九条规定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犯罪论,其中的“少量”如何理解?有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 05-19 16:11
夏思扬:作为基层检察院的研究室,发现本解释中存在问题,我们可否直接向高检研究室书面反映,你们有内部投稿信箱吗? 05-19 16:18
肖玮:感谢陈主任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相信广大网友通过陈主任的详细解释,对于该司法解释有了更加明确清晰的理解,对于解决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有很大的帮助,让我们一起对陈主任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05-1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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