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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傻傻分不清楚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9-10-19

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机构里面的普通合伙人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也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为同一人担任,这导致我们会产生一种误解——“GP就是普通合伙人,就是管理人”。但实际上,从称呼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三人应该是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61条,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我们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其实就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6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我们可以看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比如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运作合伙企业资产等等。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

(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比如一个合伙企业有两个普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只约定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委托的关系产生。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

管理人并非合伙企业法中的概念,而是私募监管规则中的说法。如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我们可以看出,管理人是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的关系在于:

(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合伙人之一,其需要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成为合伙人,但管理人可以是外聘的机构,无需是合伙人。

(2)

   自去年基金业协会新政以来,管理人牌照越来越难获取。

(3)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任管理人(在符合管理人条件的情况下),则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动获得“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按照监管规定,合格投资者若为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要求)。


在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为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下,管理费均是由一人收取,不会发生什么分歧。但在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分别分离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的支付就成为难题。按文意理解管理费是由管理人收取,但鉴于基金设立初衷的各方面考虑,作为香饽饽的管理费通常也有多人垂涎,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分配方式(把香饽饽按比例切出去),一是先由管理人收取,再通过咨询费的方式向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


编辑:Tr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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