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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

 yc_11fi 2019-10-21
民法总则(一)

一、民法的体系

1、民法具有三种典型的法律关系,即契约法、所有权法和侵权行为法,而这三种法律关系都可以用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予以表现。

因为契约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具体地讲是要求契约的相对人遵守其约束的权利;抽象的讲,则是要求特定的相对人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债权,而与此相对应的相对人的义务称之为债务。按照这样的抽象化思考方式,侵权行为法也是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要求作为加害人的特定相对人为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的债权。这样,侵权行为和契约都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与此相对应的是,所有权法是人对物的权利,为了与债权相区别,称之为物权。

据此,民法上的有三种典型法律关系,即被区分为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

债权和物权的进一步划分详见下图

民法总则(一)
民法总则(一)
民法总则(一)

二、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国家原则上不做干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私法自治并非是绝对的,如果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有悖于公序良俗,国家会给与否定性评价,使得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只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识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力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的内容以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权利的行驶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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