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去世,大姑过来争房产,要分走15万2018年跟一个朋友聊天的时候,他跟我讲了一个身边发生的真实事情。 早先的时候,小郭父母看上一套房子,但是没那么多钱买。小郭是独生子,对父母特别孝顺,工作多年下来也有了一些积蓄。看到爸妈喜欢,想着让老人生活条件好点,就主动出钱,花了90多万把房子买了,一分钱没让父母出,写的还是父母的名字。 小郭出钱的时候,一开始父母死活不同意,觉得让孩子出钱有点不合适。小郭坚持要买:“你们都养了我这么多年,给你们买个房子不算啥,应该的,你们就好好住着,房子是我孝敬你们的。你们高兴我就高兴,什么负担都没了,工作生活都安心。这也算是帮了我了”。 儿子是一片孝心。父母拗不过儿子,但是坚持要写一个“借据”。一开始小郭很不高兴,这不是把亲儿子当外人了么?但是老人坚持,小郭想想,顺着老人吧,写就写,反正自己也没当回事儿。一家人还“煞有介事”的都在上面签字画押。 小郭的父亲在2009年去世了。父亲过世后,小郭母亲一直在房子住着,直到2017年去世。父母都过世,小郭想着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处理掉。谁知,姑姑却找上门来,要分父亲的房子! 原来,父亲去世的时候,奶奶还在世,后来奶奶在2014年的时候去世。父亲家是姐弟俩,大姑是父亲的姐姐。这么看来,大姑还是懂点继承法的,知道父亲去世了,奶奶有份额,奶奶去世了,这些份额又转到奶奶的子女、就是大姑身上。所以,大姑来要房子份额,甚至连份额都事先计算好了:要房子里的1/12。这个时候,这套房子已经值180多万了,大姑要分的话,得分走15万…… 小郭很生气。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什么亲戚都没求,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的一个愿望,自己把积蓄中的一大部分都拿出来了。当时我们家需要钱的时候你们在哪儿?这时候都来分我们家的财产了? 【2】当初无心插柳的一张“借据”,让事情有了转机当小郭拿出这张借条的时候,大姑不认:那是你们自己家人内部的事儿,你们之间愿意怎么借就怎么借,跟房子有什么关系? 为继承这事儿小郭确实做过不少功课。既然说到房产,这个房产是怎么得来的?是借钱买的!也就是说父母当初是有外债的,但是他们没有“还”。现在不在了,这些债务就得由继承人来还,除非放弃继承。 看到这儿,大姑的口气软下来了。其实这部分债务现在值多少已经不太重要了。小郭态度也很明确,作为父亲的姐姐,不管怎么说都是一家人,家里人为争财产闹的不愉快,其实是件特别悲哀的事情,这是其一。其二,从“理”上来讲,这套房子、买房子的钱,都是小郭一家人自己拼出来的,客观上讲跟“外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要分,有些不讲理了。 经过几次沟通,大姑同意放弃了。小郭赶紧去把房产办理了继承过户,都安排到了自己名下,这件事才算比较好的完结。 【3】要继承,就得同时承担债务“外人”来分遗产的事情发生的很多,只是取决于家里人是不是通情达理、是不是讲得通。这类事情中,我们只能定义为:于理不通。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上面这个事情中,如果小郭的大姑坚持要分父亲的房产,那么就要针对父亲生前的借款同时承担偿还的责任。当初“借”的这些钱需要偿还多少、是不是比15万要少,后来已经不太重要了,因为小郭已经把道理讲通了,后来就没有再继续争执下去。 但是,如果真是要争执起来,这些借款的本金、利息等部分就要细算了,到底应该还多少,又是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 【4】如何预防这类事情的发生?三点建议借款买房、“借名买房”等等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产生纠纷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就上面这个事情来说:
为了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里给出大家三点启示和建议: 1.一定要建立起“风险”预防意识。 很多关于房产的继承纠纷,都是因为生前没有做好预防所导致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房产继承的事情,虽然都是身后事,但是无论作为拥有房产的被继承人、还是作为得利者的继承人来讲,千万不要按照“以为”的思维来看待这件事儿。你“以为”的不一定就是真的。 2.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保房产完全给到自己的孩子。 “提前安排”是预防的关键动作。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好去世后房子完全由孩子继承,基本就打消了别人过来争产的念头。在未来发生继承的过程中,就不会涉及到多个继承人来分房子的问题。很多老年人在年迈的时候,会选择这种方式。遗嘱是保护家庭财产尤其是房产、保护子女利益的最好的手段。 3.涉及到钱财的往来,一定要保留客观证据。 “提前保留证据”是预防的关键措施。在老百姓生活中的纠纷,最大的就两类:一类是利,一类是情。无论哪类,证据的保存特别最重要。因为一个“无奈之举”,父母跟孩子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据,结果却成为孩子全部继承房产的关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 即使是孩子“赠与”给老人,最好也要有个赠与协议,说明购买房产的实际出资人。这样在未来发生房产继承纠纷时,依然会向实际出资人倾斜,即使有所损失,也不会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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