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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一二三四”,交通费抵扣很轻松~

 THY7655 2019-10-22

  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只要把握好“一二三四” 即“一个时间点、二类员工、三类凭证、四种计算方法”,就能很快掌握好这一政策。

 “一个时间点”

  “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强调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票据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作为抵扣凭证的,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购票且服务开始,4月1日及以后服务结束,这样的票据由于在4月1日之前取得所以不能抵扣。

 “二类员工”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指两种人:一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类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有资格去抵扣进项税。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运输服务进项税则不得抵扣。

 “三类凭证”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三类凭证抵扣进项税: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三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凭证。这里的客运凭证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是手写的旅客身份信息,如“**省汽车客票(定额)”则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四种计算方法”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呢?针对取得的凭证不同有以下四种计算方法:第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第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第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作者:姜涛,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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