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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补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的可借鉴这个公告的披露

 刘刘4615 2019-10-23

导语:其实从接受虚开的角度,有主观的有被动的,各地在要求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有的让其同时补缴滞纳金,原来有文件提及是善意取得的不存在滞纳金,看来这就是一个彼此的沟通与说明自己主观方面的问题。而是不是存在企业所得税不予认可,需要结合真实性的问题,从之前江苏淮安的法院判例代表及当下的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来看,企业所得税并不必然因此类发票就不让税前扣除。
对于2018年半年报所说的复议退回所得税及滞纳金的处理,在后续公告中并没有再作强调,小编感觉是不是有意不明确表述,案例中的罚款我们看到,法院诉讼没有解决,目前该判决并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希望不要遇到,遇到也需作好权利保护。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如下内容:
珠海诚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飞”)于2018年2月7日收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国税稽处[2018]9号),对珠海诚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违规事项(涉嫌取得他人提供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予以处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3,383,517.27元、企业所得税4,975,760.13元及相关滞纳金。2018年3月28日,珠海诚飞在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增值税3,383,517.27元及滞纳金2,234,813.16元。2018年4月8日在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企业所得税4,975,760.13元及滞纳金2,574,955.87元。公司对上述税务局的认定存在异议,故珠海诚飞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于2018年4月12日被受理。2018年7月6日,珠海诚飞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珠海诚飞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事项,核准退还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同时,责令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60天内对相关处理内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了如下内容:
珠海诚志通全资子公司珠海诚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飞”)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国税稽处[2018]9号),对珠海诚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违规事项(涉嫌取得他人提供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予以处理,要求其补缴增值税3,383,517.27元、企业所得税4,975,760.13元及相关滞纳金。2018年3月28日,珠海诚飞在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增值税3,383,517.27元及滞纳金2,234,813.16元。2018年4月8日在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企业所得税4,975,760.13元及滞纳金2,574,955.87元。2018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珠税稽罚〔2018〕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珠海诚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税款,对珠海诚飞处以合计4,298,061.81元的罚款。2018年12月14日,珠海诚飞已缴纳了该笔罚款。由于对上述税务局的认定存在异议,珠海诚飞先后向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后珠海诚飞又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珠税稽罚〔2018〕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作出的粤税行复〔2019〕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珠税稽处〔2018〕181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作出的粤税行复〔2019〕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行政判决书》(编号:(2019)粤7101行初1356号),判决驳回珠海诚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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