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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提纲

 万宝全书 2019-10-26
举证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

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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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 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举证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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