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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时,是要重新报批还是后评价?什么情况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迷糊128 2019-10-26

问题:不干胶、彩印产品生产企业已办理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由于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对部分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导致生产设备、污染物产生量等发生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环保验收后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开展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登记表)。(以上来源广东环保厅)

  

正文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11日实施)第3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 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716日修订19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日修正)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4、上述文件在规定上是否存在冲突?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否适用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现行版本为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国务院于2017621日公布、201710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为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42日公布、201611日实施的部门规章,依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有何区别与联系?
 
1、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是所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不是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的,只有在项目建设或运营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才需要开展。
 
2、开展的目的和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判断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环保措施为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服务。也就是说,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评价时段为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提到,“要发挥后评价的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及其立法解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对正在进行建设、运行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3、采用的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采用预测模型对项目建设及运营后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对项目运营一段时期后,所显现出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回顾与分析,并与环评结论进行对照,查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同时为环评管理提供技术反馈。
 
4、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可对原环境影响结果进行重要补充及验证,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反馈。通过后评价,可以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计成果进行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工程建设前,经过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提出的,预测方法是否合理,参数选用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都需要工程运行实践进行检验。而环境影响后评价,将实际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成果相对照,正是检验这一切的有效手段。
 
三、如何区分重新报批与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经报批后发生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应在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时重新报批环评。如果在项目开工后发生了重大变动情形,应暂停施工,按照变动后的工艺等建设项目情况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得到批复后方可继续建设。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出现“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行为。
 
如果建设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对变动进行影响分析后通过验收报告载明,并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中予以分析说明;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无论验收前还是验收后,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来完善相关手续。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包含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 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 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法》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国务院于2017年6月21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为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2日公布、2016年1月1日实施的部门规章,依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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